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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施行相关工会《办法》 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1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广州十一月一日电(莫非周四根)工会工作人员与老板沆瀣一气,对职工利益受侵害视而不见时怎么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办法》)今天正式施行,对于工会人员的各种不作为行为,《办法》列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维护职工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的主要职责。因此相关《办法》认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八种侵犯职工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

  工会可交涉的八种侵权行为包括: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侵犯女职工或者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特殊权益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行为。

  《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此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对职工殴打、体罚、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扣押身份证件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工会有权制止,并要求本单位采取措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工会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对工会人员的工作予以保护,规定企业非法调动工会人员岗位,解除工会人员合同,降低工会人员工资以及采取其他报复手段的,都将受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的依法处理。

  同时,工会工作人员如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生伤亡事故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等五种违反工会法的不作为情形,也将处以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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