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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法出台指导意见 业主委员会可当原告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26 重庆商报

  本报讯 (记者徐勤) 昨日,市高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宣称,即日起实行的《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诉讼风险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此前,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导致相关案件在这方面长期成为庭上的争议焦点,并且业主委员会在为业主维权时因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而
无法起诉。高院人士认为,《意见》的实施,既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也破解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难题。据悉,此前北京和上海已出台相关文件。

  业主委员会能够告状了

  市高院民一庭戴庭长介绍,按照《意见》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为诉讼主体应当限定于因物业管理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且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

  《意见》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如遇到以下情形也可能成被告:因拒绝或拖延与业主大会聘请的物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因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而发生的物管纠纷。

  为防止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滥用职权,《意见》还特别强调,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起诉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

  全体业主承担诉讼风险

  《意见》还规定,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其中判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承担;涉及财产支付责任时,则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四种情形不适用《意见》

  记者还了解到,有四种情形不适用该《意见》:业主委员会自主从事物业管理或经营活动,形成的民事侵权或合同违约诉讼;部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物业管理活动,造成民事侵权和合同违约的;业主与业主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其他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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