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可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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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35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扬)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违反规定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
另外,将建设项目分拆审批也曾是一些地区和企业占地的“法宝”,如被曝光的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就是把投资上百亿元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为22个项目向有关部门报批,导致铁本公司违法占用土地6541亩已无法复垦,造成大量耕地被毁。针对这一行为,国务院明确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