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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函:“包工头”能当工会主席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4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部:组织农民工入会,是为了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有一种与这个要求相背离的现象非常值得注意。

  笔者近日在山西几家大型建筑企业采访时发现,这些单位的工会组织围绕着“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这个中心,积极在外协队伍即农民工队伍中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农民工入会。但是,由于工会知识缺乏和时间仓促等原因,一些地方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
,就仓促指定农民工队伍的“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或工会负责人。据了解,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建筑行业,还存在于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冶金、矿山等系统,且这种现象至今未能引起应有的重视。

  “组织起来”只是手段,“切实维权”才是目的。“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合适吗?合理吗?合法吗?能达到维权的目的吗?这种现象,无论从哪一方面论证,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

  从劳动关系来分析,“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实际上是自己监督自己,根本不会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实质性效果。

  众所周知,工会是经济和社会矛盾的产物,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而“包工头”实际上是农民工队伍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农民工的“老板”,是掌握着一定劳动力资本的经营者。“老板”与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上是对等的,存在着许多的利益冲突。这样,答案就出来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维护的手段是监督。那么,让一个支配着农民工又与农民工利益存在着许多冲突的人担任工会主席,他们能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监督自己吗?难!让这样的人来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结果可想而知。

  从法律角度来说,“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无疑违背了《工会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按照有关专家的说法,通过履行维护职能,进一步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是《工会法》的立法精神之一。而让一个支配着职工为自己工作的人担任工会主席,显然不能承担起工会的重要职责,显然是对这种精神的严重违背。

  针对这种情况,《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也做了相关规定:“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这一规定,就是要解决工会组织不发挥作用、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以增强工会工作的独立性。而作为农民工队伍中“行政”负责人的“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应当属于《办法》禁止之列。说到这里,答案也出来了:法律是严肃的,不容许任何人违犯。

  “工头”就是“工头”,工会就是工会。因此说,“包工头”担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应得到制止。它貌似把农民工组织起来了,实则不能发挥任何作用;它貌似组织机构健全了,实质上却与法律相悖。这种现象如果蔓延下去,将会使农民工对工会产生错误的认识,必将损害工会的社会声誉,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

  山西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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