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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大国家赔偿案 塞拓中心获赔9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09:54 新华网甘肃频道

  昨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赛拓中心状告兰州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赔偿案,重审后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96万余元赔偿金。

  案情回放

  赛拓中心房产证被注销

  1995年,兰州江林物资有限公司在联建工林路661号商住楼时因资金困难,向甘肃赛拓商贸发展中心借款,后因无力偿还,便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赛拓中心。1998年12月23日,赛拓中心在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取得该房房产证。2001年,赛拓中心已依法取得的该房屋产权证,因涉及诉讼,被房管局注销。赛拓中心遂以房管局的行为违法、侵害其权益等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高达4000万元的行政赔偿。

  法院观点

  房管局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一起房地产管理部门错误登记行为,导致赛拓中心不当享有房屋所有权,并由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行政违法赔偿案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赛拓中心对房管局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申请国家行政赔偿。房管局在办理江林公司房屋产权转移手续时,未严格审查即给赛拓中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由此给赛拓中心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再审结果

  塞拓中心获赔96万

  法院以原告的损失不是全部由被告造成、江林公司在此案中负有一定责任等为由作出一审认定:原告应当向江林公司追偿部分损失;房管局对不属于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96万余元赔偿金。 ( 记者 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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