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立法限制“马路拉链” 挖路须报市政府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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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2:1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日电 北京市着手立法规范对马路的频繁“开膛破肚”,拟出台规定:使用未满五年,要挖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刚刚修好的道路,没过多久就因为要埋设管线而被“开膛破肚”,这被京城市民戏称为大马路的“拉链现象”。正在征求市民意见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规定。
《办法》规定了今后管线规划和建设的同步建设原则:“新建或改建附建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新、改、扩建、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还应当建设共用的管廊。”并对新建、改移、维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计划管理,由交通路政管理部门依据年度挖掘作业计划,办理许可手续。 据北京青年报今天报道,按照该规定,今后对于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车辆、行人通行的,将禁止对该区域的城市道路进行挖掘。同样不予许可挖掘的情形还包括:安全保护措施和交通导改措施不健全的;冬季挖掘施工不能保证恢复路面质量的;施工方案不能保证城市道路、桥梁及地下管线设施安全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