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施行工会法实施办法 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7: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杨桂荣、通讯员周四根报道: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拒不组建工会的企业要交筹备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9月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昨起施行。 据广东省总工会方面介绍,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确定从今
《实施办法》中多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主要包括: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未及时建工会的要建工会筹建组织,工会可以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财政拨款部分的工会经费直接划拨给同级地方总工会,拒不组建工会要交筹备金等。 《实施规定》同时增强对工会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并由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只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得到年收入两倍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