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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修改力挺职工权益 体现以人为本立法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7:5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日电 最新一期的《瞭望》刊登文章说,在十届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对《企业破产法》的审议中,审议的代表力挺职工权益,体现了委员们对“以人为本”立法思想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深刻的认识。

  文章说,破产企业要最优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是本次新破产法修订案的一个重大进步,这也是一个艰难的进步。周玉清委员发言说,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
阶级是中国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因此法律理应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

  职工利益应予优先保护

  文章表示,企业破产过程中要优先保护职工利益,是会议内外各界基于近年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形成的较普遍的共识。贾志杰委员说,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债务人都造成很大损失,但受害最大的还是职工。二审稿排除争议,将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社保费放在了担保债权之前清偿,是这次立法中的很大突破,显示企业破产法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

  一些委员指出,优先偿还职工工资,不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还能促使银行在贷款中具备更大的风险意识,有利于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的官员提出,企业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是普通的债权,与金融机构投资和管理人管理破产财产牟取利益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同一顺序中受偿,并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广西大学教授孟勤国提出,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破产中不考虑职工安置,不处理好劳动债权问题是不行的。

  追求保护职工利益的制度表达

  文章指出,委员们的建议,使职工利益保护的可行性、自主性大大增强。许多委员提出,应通过制度的完善,让职工参与到自身权益的保护进程当中去。尤仁委员说,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五十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债务人企业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建议把“可以”去掉,改成“应当”。赵地委员建议,后面还要加一句“参加债权人会议,代表应该有表决权”。杨兴富委员进一步提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9人;其中,应当有一名破产企业职工代表”,建议在“应当有一名破产企业职工”后加上“和工会代表”,因为工会代表比职工代表更重要,他了解全厂职工的情况。

  破产责任要追究

  文章还指出,一些企业利用破产逃避债务,或严重失职渎职引起破产,造成银行及债权人均有很多不良资产,职工利益受损。陈章良委员说,企业破产后对企业管理人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中作了规定,但是有的公司破产确实并不是现任管理人的责任,而是上一任管理人的责任,也应该考虑进去。另外,一些公司老板们把财产、资金转移到国外,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如何追回财产,能不能在几年内限制不得移民到国外、不得高消费?同时某些企业和银行与法院之间勾结,使银行贷款等资金归个人所有,这样的风险也要防范。

  吴基传委员建议对企业破产增加较严格审查的条款,设立申请破产保护阶段,防止有的资产假破产真流失。同时,加大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处分,破产要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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