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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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3:00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 11月2日,北京宣武法院判决驳回了养犬人叶某要求撞死爱犬的“肇事”司机肖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25日晚,叶某的母亲在携贵妇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该犬束犬链。约7点45分,当肖女士驾车回家,行至宿舍大院门口附近时与突然跑至此处的贵妇犬接触,导致该犬受伤,该犬后经宠物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为此将邻居肖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后者赔偿其
宣武法院认为叶某之母杨某在携犬外出时,未按规定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导致宠物犬失去携犬人的有效监管,自行跑脱,以致被行驶中的车辆撞死。由此而发生的后果,理应由携犬人(即动物管理人)自行承担。叶某起诉要求肖女士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律师协会动物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律师说,动物不能与人有相同的行路权,人的权利不能延伸到动物身上。 宣判后,肖女士对判决感到满意。叶某的代理人其母杨某则要求上诉。 《北京晨报》供稿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