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还应抚养子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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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3:01 东南早报 | ||||||||
案件回放 早报记者黄墩良 抚养费———抚养费是长辈对晚辈给予生活上的物质帮助所支付的钱款。
抚养费起争议 1997年5月份,林某和郑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对于林某来说,这是她再次走进婚姻的殿堂,先前的婚姻给了她一个幼儿小林。林某和郑某结婚后,小林也跟母亲到郑家生活。 1998年7月份,林某和郑某的女儿小郑出生。当年9月份,林某和郑某就分居了。 今年2月份,林某向永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自己与郑某离婚,男孩小林由林某抚养,女孩小郑由郑某抚养,并各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永春法院受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小林由林某抚养;小郑由郑某抚养;林某每月应付给郑某150元,作为小郑的抚养费,直至小郑18周岁。 林某不服此判决。她认为自己和郑某分居了5年多,当时郑某抱走幼小的女儿小郑,隔绝了母女骨肉亲情,现在又要自己承担每月150元的抚养费,于情于理不符,遂以此为由向泉州中院上诉。泉州中院受理后仍维持了永春法院的判决。 法官点评 父母有抚养义务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鹏腾副庭长说,法院认为应当准予双方离婚的,还应当对双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一并处理。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本案中,小郑是林某和郑某的亲生女儿,双方对她都应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所以小郑由郑某抚养后,并不能免除林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为何郑某没义务支付小林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生母和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因此,在本案中,由于郑某不同意继续抚养小林,他和林某离婚后,他就没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