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普查要罚款欢迎市民来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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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3: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记者杨富)昨日,省政府向全省发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告,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从本月1日起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摸底和对个体经营户正式入户登记。凡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本次普查对象,任何普查对象不得妨碍或拒绝接受经济普查登记。公告称,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
普查登记明年3月底结束 公告称,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清查摸底时间为20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国家统计局授权,我省结合实际,将个体经营户普查入户登记时间提前于国家规定时间,从本月1日开始,时期资料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据了解,初步测算显示此次经济普查共涉及19个行业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875个行业小类,全省共有普查对象约300万户(个)。 拒绝接受普查最高罚款5万元 公告指出,凡是我省(市)行政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和支持各级政府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服从所在地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的组织安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加普查,按期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6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存在拒绝或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举报普查违法行为有奖 同时,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我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省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设立了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又讯为配合四川经济普查清查摸底和入户登记等工作的开展,四川省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四川省委宣传部经过近两个月的精心准备,共同编撰了《四川经济普查宣传手册》,指导各市、州、县、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及相关单位的普查工作人员更好地开展经济普查社会宣传动员工作,该手册由经济普查知识问答、普查法律法规、文件、讲话和附件五部分构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