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首例劫持汽车判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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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23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通讯员刘辉)开县法院昨天对我市首例劫持汽车案依法作出判决,案犯李兵因抢劫罪和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被判刑10年,罚金1000元,并赔偿伤者。 同案的两名未成年人李某和朱某也因相同的罪名各被判7年、罚金1000元,并由其法定代理人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
今年3月23日晚,李兵等3人携带一把砍刀登上了司机易某驾驶的出租车,并要求易往开县丰乐镇方向行驶。行驶一段路程后,易某考虑到安全问题,拒绝前行。于是,李兵以刀威胁易某,并让朱某与李某一起搜走了易某身上的现金41元。 后来,出租车在行进途中发生交通意外,李兵等3人的罪行才得以暴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