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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清欠保障制度月内出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23 重庆晨报
农民工工资清欠保障制度月内出台(图)
  如期领到工资,成了每位民工最大的企盼。本报记者杨新宇实习生冉覃摄本报讯(记者张喻实习生罗强)农民工辛苦一年,拿不到血汗钱怎么办?昨日,市建委有关人士透露,本月内,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将出台,破解欠薪难题。

  征求意见

  据了解,市建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拟订出一份清欠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目前正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电话为63872176。

  这份保障制度主要涉及了四个方面问题:1.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2.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制度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可分立账户,对工资保障金进行监管;3.按月支付工资,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个月结算一次;4.对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适当降低其工资保障金的交纳数额。

  另外,保障制度还要求,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后,应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按时领薪

  市建委有关人士称,有关部门将把征求意见的合理部分写入这份保障制度,本月内,清欠保障制度将有望正式出台,保障今年年底农民工能按时拿到辛苦钱。

  清欠·时间

  政府三项工程欠款限时还清

  本报讯(记者张喻实习生罗强)昨日,市建委透露,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是清欠的第一道槛,其中水环境项目、地质灾害项目、教育“两基”项目三类项目被拖欠的工程款金额都较大,还款时限也较紧。

  据了解,市清欠办已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三类项目度身定制了清欠“时间表”,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彻底解决这三类项目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比如水环境项目,这是国债资金支持的项目,此项目国债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市财政已将资金划拨至各区县财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求已竣工工程应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审计完毕,列出工程款支付清单,12月底前,各区县按照合同约定和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等。

  新开工项目这样保障农民工工资

  保障金=合同价×4

  %%“和以前的文件、办法相比,这次即将出台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具可操作性。”昨日,市建委清欠办负责人张琦接受记者专访时称,这个办法就是要为农民工撑腰,让他们能拿到自己辛苦一年的血汗钱。

  交纳工资保障金

  据了解,一般来说,一个工程项目中农民工资总额占工程总造价的7%%—8%%。办法规定,要求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交纳工资保障金,共计4%%。

  “占工资总额一半左右的工资保障金先放在专用账户中,相当于让农民工吃到了‘定心丸’。”张琦告诉记者,一旦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发生不诚信行为,行政部门就可以动用这笔钱支付农民工工资。

  设立保障金专户

  办法规定,工资保障金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存入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未交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障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该账户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据悉,市清欠办在制订这套制度时大量考察了市内外大型建筑企业支付工资的办法,比如南京的按月支付,天津的工资卡制度等。张琦称,在实施中这些办法只解决了20%%的问题,而我市即将启动的欠薪保障制度基本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即设立保障金,同时采取按月或按季度支付工资,解决了建设领域这种特殊的计件式工资支付,这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预付基本生活费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预支农民工基本生活费用。使用农民工工作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工种,施工单位应在3个月内结算一次工资;工作期限不到一个月的,必须在工作结束后3天内支付农民工应得的全部工资。遇春节,企业必须在节前结算清农民工的工资。基本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元/人/天。

  限时支付辛苦钱

  建设单位每次付给施工单位进度款后,施工单位要在二日内在醒目和固定位置向农民工公示领取工资的时间和地点。

  劳务企业在得到工程进度款后,必须在4个工作日内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民工工资由施工单位监督劳务企业发放到每个民工。施工单位按照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要求,也可以在支付劳务企业的进度款金额范围内,将农民工应得的工资直接发放至农民工。

  工程完工后,对不再续用的劳务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一次性给劳务企业结清工程款;对不再使用的农民工,劳务企业必须一次性给农民工结清工资。

  拖欠企业上黑榜

  办法规定,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交纳工资保障金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立即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最终需法律保障

  张琦透露,目前这份保障制度只在建筑领域推行,下一步将向所有计件式行业推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同时,张琦呼吁:“对于清欠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还相当滞后,这套保障制度只是特殊情况下的产物,清欠问题最终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本报记者张喻实习生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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