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法庭背《刑法》是好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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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4:2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李甘林 11月1日,山东淄博人苏文东在中央电视塔一层大厅持刀劫持年仅19岁的女实习检票员孟某(嫌犯想以此达到引起新闻媒体注意并解决问题的目的)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对他提起公诉。嫌疑人苏文东显然有着一肚子委屈,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地为自己辩解,并且还背诵《刑法》来否认检察官的指控(见11月2日《京华时报》)。
笔者觉得,嫌犯这种做法是一件好事。首先,法学理论很枯燥、抽象且条款浩如烟海,再加上两高院的各种司法解释,即便是专业从事审判、检察和公安司法工作的人或职业律师,遇到较为复杂点的法律问题时也要向书本请教。因此,这名被告能在法庭上运用具体的法律条款为自己辩护,这说明他的法律意识很强,平时注意学习法律。 其次,嫌犯熟悉法律法规后自己为自己辩护,不仅节约了聘请律师的费用,而且由于自己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全过程一清二楚,使他能在法庭上更清楚地阐明事实,维护自己的正当的诉讼权益。 再次,嫌犯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程序,能够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这有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从一定程度上说,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屡屡发生冤假错案,这虽跟一些司法人员或法律意识严重欠缺、或贪赃枉法、或立功心切不无关系,同时也与许多公民包括一些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依靠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关。 最后,嫌犯法律意识提升和法律知识的丰富,客观上也会促使法官、检察官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无论苏文东一案的最后结果如何,但嫌犯在法庭上背诵《刑法》条款为自己辩护,否认检察院指控这一现象,其价值已经超越了案件审理本身,值得我们欣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