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诉讼主体资格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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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5:5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重庆市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业主委员会可当原被告 近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了《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当原被告,首次确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据市高院民一庭戴庭长介绍,近两年来,各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以业主委员会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比例日渐增多。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直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其诉讼主体资格便“悬而未决”。 一方面是物管纠纷案件具有群体性明显、敏感程度高、处理难度大、比例增长较快等特点,另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又没有统一的执法尺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及时化解。”戴庭长认为,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已“迫在眉睫”。 《指导意见》指出,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为防止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滥用诉讼权或假公济私,《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前,均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后方可参与打官司。 没有固定财产和经费来源的业主委员会败诉之后由谁“买单”?《指导意见》规定:风险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如果判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由业主委员会承 担;涉及财产支付责任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市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即日起开始生效,对全市三级法院受理、审判相关案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记者徐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