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被判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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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6:30 北京青年报 | ||||||||
泄露举报人身份 海南 新华社海口11月2日电 作为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而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被举报单位的委托律师到其单位调查时,泄露了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内容,举报人周
2002年4月29日,周先生从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在得到举报立功有奖和承诺绝对为举报人保密的情况下,向该局写了一份《举报书》,举报海口市某商城电脑销售商存在私自解封改装等问题。 然而周先生没想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2003年2月19日开庭审理消费者邢先生与海南某电脑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中,二公司将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关于通报周××<举报书>处理情况的函》作为证据在庭上出示。周先生认为,该局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举报权利,并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此,一纸诉状将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 作者:全德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