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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盗”一审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8:03 潇湘晨报

  本报讯网上窃取他人银行账号、密码,用别人的钱在网上疯狂购物,21岁青年曾健、李智权因此触犯刑律(本报7月7日报道)。这起长沙首例“网盗”案前日在雨花区法院一审宣判:曾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李智权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人均被处以罚金。

  此案于7月6日在雨花区法院一审开庭后,又经补充侦查,10月28日再次在雨花区法院
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曾健、李智权分别利用某程序通过互联网窃取他人电脑的键盘信息,从所窃取的键盘信息中整理出他人银行账号及密码。两人随即单独或合伙通过互联网盗取他人账户内的资金,其中曾健共窃取了85404.45元,李智权共窃取了10000元。此外,曾健将其用窃取的资金所购买的网络游戏月卡123张给了李智权,李智权将其中的99张(共计约2970元)销赃并得赃款1300余元。2003年,两人多次窃取多位失主在各大银行所设账户卡号及密码,以网上购物方式从账上支取现金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曾指出,被告人为获得他人银行账号和密码,通过邮件发布了一种虚假信息,引人上当,这种获得账号、密码的方式是一种诈骗的方式,应定诈骗罪。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健、李智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账户内的资金,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李智权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

  周喜丰 潘 昊 刘晗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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