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市直工会干部权益保障资助金使用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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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9:04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日前,市总工会出台了《市直工会干部权益保障资助金使用办法》,将我市直有关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中央、省属及市直属单位专兼职工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和专职工会干部列入保障范围。 总工会此举目的是为切实维护广大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调动、保护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努力为基层工会干部排忧解难。据了解,资助金的保障对象和标准分三类:
一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停职停薪、解除劳动合同等,且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认定的,其间,每月按当年烟台市职工最低工资额给予资助。其中,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工会干部,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它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故意伤害致残的,按伤残程度(伤残程度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执行)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10000元; 三是因依法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造成失业、被侵害经济权益、受到侮辱、诽谤或人身伤害的,视情况资助部分法律援助金。(记者刘海玲)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