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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提高焦炭排污费促产业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09:37 中国环境报

  山西省大幅度提高焦炭的排污收费标准,在省内外引起了不小的反响。最近,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山西省对焦炭排污费征收的标准不是高了,而是从全省实际出发,定得比较低。因此,不能说山西省提高了焦炭排污收费的标准。

  但从整体上看,山西省按照新的标准,征收的焦炭排污费可以比以前征收的总量提高10倍以上,大大增强山西省污染防治的经济实力,特别是焦化业的污染防治能力。

  为了探明其中的底细,记者走访了山西省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弄清了其中究竟。

  1995年,山西省制定的《焦炭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限期取缔的坑式土焦和禁用的改良焦炉生产企业,每吨焦炭征收20元;要求限期改造的改良型焦炉和小机焦,每吨征收10元;推广的新型改良焦炉和小机焦,排污超标者,每吨征收3元;大中型机焦炉,每吨征收2元。对那些违反国家规定的企业,则加倍征收。

  为贯彻新的“排污收费条例”,山西省对焦炭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确定为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和苯并芘3种。经过对典型焦炉进行监测,折合成每吨焦炭征收排污费的数额分别为:炭化室高度在4.3米以上的机械化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吨焦按18元计收;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回收装置的,吨焦按80元计收。炭化室在2.8~4.3米的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回收装置且运行正常的,吨焦按25元计收;没有相应设施的按100元计收。炭化室在2.8米及以下的焦炉,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化产装置且运行正常的,在关闭前,按吨焦50元计收;没有相应设施的,则按120元计收。违规违法建设的焦炉,在未关闭之前,吨焦按120元计收,直至关闭。对于仍在生产的土焦和改良焦炉立即取缔,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每吨200元追缴。

  从现象上看,山西省这次规定的收费标准,较以前标准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这不是山西省自己标新立异,而是按照国家标准经过测算得出的一个较低标准值。国家下达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和废气排污费都按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个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水和废气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分别是0.7元和0.6元。如果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计收排污费,对焦化企业按二氧化硫、总悬浮颗粒物和苯并芘3项主要污染物计收,每吨焦大体上要收到300~400元甚至更多。这么大的数额,企业的生产已基本无利可图,肯定不愿交或交不起,显然是难以实施的。

  即使按新的收费标准,对焦化企业来讲,所要交纳的排污费都不是个小数目。因此,核定产量就成为计算排污费的基础。现实的情况很复杂,企业的产量出入很大。企业向上申报项目时,为了符合产业政策,设计的产量都很大,但是,在建设时有许多变化,有的按照设计实现了达产,有的只是部分建设,有的部分达产;即使按照设计建成投产的企业,又因为市场、原料等原因,只能部分生产。实力、愿望,设计、实际,生产、市场,能力、容量等矛盾,使每个企业的实际产量都变得很不确定,核定产量的工作也变得复杂起来。目前,太原市进展较快,截至10月底已经完成了6~8月的产量核定,并且向社会公示。

  山西省加大了焦炭生产的排污收费额,及其区别对待的征收办法,都是为了促进焦化业的技术进步,以减少焦炭生产的污染,提高焦化工业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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