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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条形码属不正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27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全国首例商品条形码侵权案,日前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宁德市中院(2003)宁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冒用他人条形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被上诉人浙江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损失人民币2万元。

  案由:

  冒用他人

  商品条形码

  据悉,2002年1月24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天龙”公司生产的水泵上使用的条形码,系“华能”公司于2000年11月14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条形码。

  “华能”公司遂以“天龙”公司侵犯商品条形码专用权为由,向宁德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天龙”赔偿因侵权给“华能”造成的经济损失254874元,以及诉讼律师代理费5000元。

  4月26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龙”赔偿原告条形码被冒用损失12万元,以及本案律师代理费5000元。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侵权?

  “天龙”公司在庭审中称,商品条形码只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等组成的标志,即使该公司产品条形码编号的阿拉伯数字与“华能”的完全相同,而离开了条形码图形及其所反映的信息内容,就不能认定为冒用条形码,而只能认定冒用阿拉伯数字。另外,“天龙”还认为该公司生产的水泵尚在生产阶段,未进入流通领域,不可能给“华能”带来商品民事利益的侵害,因此,构不成侵权行为。

  “华能”公司则认为,条形码作为反映商品信息的特殊标志,其所反映的内容直接包括厂商的名称,“天龙”冒用的条形码所反映的信息就是“华能”公司。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天龙”公司辩称,商品条形码仅是商品便于厂商之间结算流通或管理而形成的,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消费者不会因为条形码相同而混淆了各自不同的产品。因此,构不成不正当竞争。

  “华能”公司反驳道,商品条形码虽然没有汉字内容,但作为商品的“户口”、“身份证”,直接反映出商品的生产厂家的名称。“天龙”未经授权生产该公司拥有专用权的条形码产品,足以使人误认为“天龙”产品是“华能”公司所生产的,“天龙”冒用其条形码的目的就是想占有“华能”的商品市场,这实质上就是不正当竞争。

  法院说法:

  冒用商品条形码就是侵权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经注册的商品条形码是特定企业名称及商品的特殊表现形式,对特定商品条形码的使用必然涉及对特定企业名称的使用,商品条形码注册登记人对其享有专用权。

  “天龙”公司在其生产的水泵上冒用“华能”的商品条形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也挤占“华能”的商品市场,“天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但是,“天龙”冒用“华能”条形码的产品是在生产现场查获的,没有进入商品流通领域,未给“华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给予调整为2万元。

  N本报记者 阮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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