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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0:41 法制日报

  关注律师伪证罪———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

  本报记者 苏楠 本报实习生 焦艳

  中国《新闻周刊》10月9日以“律师伪证罪有望取消”为题报道了湖北律师王万雄因涉嫌伪证罪被逮捕判刑,2004年3月17日,湖北高院判决将他的名誉恢复清白。“刑法第三百
零六条规定不合理,司法体制存在问题。”王万雄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这导致了他的冤狱。黑龙江律师王一冰也因涉嫌伪证罪,于1997年12月被逮捕,两年后被二审法院宣布无罪。全国律协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案例进行分析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律师伪证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时加上去的。之后,这一规定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持久争议。全国律协曾多次就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目前法律界要求废除的呼声强烈,而此文又一次将律师的目光引向推动修法上。就人们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

  问:您作为“中国刑辩第一人”,在办案实践及长期为推动刑法修改的努力中有何感想?

  田文昌:首先,我绝不敢妄称“第一人”。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实际上还涉及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因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根据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定的。一般来说本应先立刑法,再立刑诉法。但我们国家在1996年就完成了刑诉法修改,其中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了。由此有观点担心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会妨碍侦查,提出修改刑诉法也要相应制约律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而刑法完成修改是在刑诉法修改之后,刑法修改时对应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就出现了三百零六条。

  我认为,制定或修改法律,应考虑整体社会效果。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将辩护人作为一种特殊主体专门规定罪名是一种歧视性条款,任何国家都无这种规定。该条文实施后,大批律师陆续被抓的事实充分反映出其导致了消极的社会后果。这一规定形同于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刀,使律师对于办理刑事案件望而却步。近些年来,多数律师回避刑事案件,或在办刑事案件时缩手缩脚,不敢调查取证,不敢尽职尽责,最终结果是对国家不利。现在很多人未将律师的定位搞清,甚至还有人认为律师给坏人辩护本身就是坏人,应该制约他们。这些人对什么是公正、如何实现公正还不甚了解,试想即使一个人确属罪大恶极,如果没有律师辩护而只有公诉的一方,怎能证明对他的有罪判决确实合法公正呢?如果经过律师辩护,仍证明他有罪,被绳之以法,这能说律师败了吗?律师辩护并不能改变事实,只是为了在依据证据查清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去维护司法公正。所以,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实现司法公正,还在于体现司法公正,即一方面通过辩护活动实现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会向社会证明司法公正是公开、透明的,是真正的公正。而律师的作用正是通过在辩护与代理活动中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方式中实现的。

  问:您认为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必须修改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吗?

  田文昌:首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容易导致个别人进行职业报复,这是在诉讼程序中对立角色之间很容易发生的一种倾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已有数十名律师在代理刑事诉讼中因涉嫌伪证罪被抓,且多数是错案,而这个数字并不准确,实际发生的远不止于此。结果很多律师不敢取证了,因为律师取证以后,侦查机关个别人只要向证人施加压力,证人为保护自己就很容易改变说法将责任推到律师头上,目前发生的此类案件多属这种情况。而只要证言一变,侦查机关就要追究律师伪证罪了。王万雄的案例就是证明,王担任涉嫌强奸罪的陈亮的辩护人,会见嫌犯时,陈亮称案发时他在钟某宿舍玩,无作案时间,而侦查机关并未调查钟某。于是律师找钟某取证,询问:案发当日晚,陈亮是否去过你宿舍?钟某答:没去过。王万雄反复让钟某想,并说:陈亮说去过你那里。钟某即答:好像去过。王万雄便要钟某作证。法院审理时,钟某出庭证明案发时陈亮与其在一起。后在公诉人再三讯问下,钟某承认作了伪证。检察机关据此认为王万雄“引诱证人作伪证”,构成犯罪。

  其次,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下降。据报道,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称,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从10年前的2.64件下降到0.78件。另据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提供的数字,目前中国有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介入。

  第三,律师选择做消极辩护。消极辩护即律师自己不取证,只针对控方证据存在问题或对法律的认识进行辩护;积极辩护则是律师拿出与控方相反的有利被告的证据来对抗控方的证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辩护更有利。但由于律师不敢冒着涉嫌犯罪的风险去取证,必然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当事人利益受损,进而使司法公正受损。现在如果去法院调查,会发现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提供的证据极少,就是证明。

  我作为刑辩律师,也对取证心有余悸。有时不得不由几个律师共同取证,多一人多一证明,不然出了事洗不清。这样做就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但我们是被逼无奈。

  问:在今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中,律师人大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议案被作为修改刑法的立法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律师伪证罪有望被取消,全国律协为推动刑法修改还准备做些什么工作?

  田文昌:取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律师界整体的强烈要求,这是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国家既然设立了律师制度,就应该支持它、发展它。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制约,无制约就无公正,而律师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没有维护被告权利的机制是不行的,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兼听则明。现在律师界和学术界都呼吁取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同时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也应取消。目前有人认为取消困难大,主张修改;我认为修改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应该取消。因为现实的后果已摆在那里,而取消并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如果律师在执业中确有违规违法现象,可由律师法规范和处理。而将辩护人与作为辩护对象的被告人放在同一层面去追究伪证罪,势必会妨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有意向对律师因刑事辩护涉嫌伪证罪的案例进行全面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研讨并写出废除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详实报告。此外,我提议媒体应对律师定位问题展开讨论,让社会各界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律师的作用,这有利于改变人们对律师的不正确看法,从一个侧面促进修法。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所规定的罪名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通常人们将之统称为“律师伪证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讼诉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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