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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村民选举丢掉投票权 罢免村官5天后复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1:34 新周报

  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开发区马路村,近两百名村民的投票权被上级党委政府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给投票“选”掉了。而不久之后,又一场闹剧上演:轰轰烈烈的村民“罢官会”罢免的村官,仅仅5天后便被宣布重新担任村委会职务。

  这其中发生了什么?10月20日,《新周报》记者赶赴十堰,了解罢官投选事件的前前后后。

  罢官会前后

  “土地卖光了,村级企业垮光了,卖地的钱花光了。”这是湖北省十堰市高新开发区马路村村民总结的 “村里三光”。因此,村民对现任村委会成员十分不满,直接要求罢免他们。

  2004年10月16日是马路村村民争取已久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日子。会场被指定在距村4公里左右的十堰市第十五中学。村民程某回忆说:“会场来了70多名保安,30多名警察。”

  一知情村民告诉《新周报》记者,全村被“确认”有投票权的共1056人,10月16日当天实到721人。据参加投票的村民万海燕讲,投票结束后,主持会议的白浪街道办事处领导当场宣布:同意罢免村主任张巍的361票,占投票人数的50.07%;张巍被罢免村委会主任职务。

  然而仅仅5天后,白浪街办又突然贴出通知称,马路村村民罢免无效,张巍继续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

  白浪街办一名参加村民罢免会全过程的有关领导说:“我们当时是按照《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来的,就是‘双过半’——到会人数过半,通过的人数过半。所以当时就认为张巍被罢掉了。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按此款,必须是全村有选举权的1056人过半,而不是到会的721人过半。按照大法,张巍就没有被罢免掉。我们这次很被动,还挨了批评。”

  村民们怀疑这次罢免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要求再投一次票,白浪街办没有理会。

  罢免权问题

  据当地知情人士透露,马路村实际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权的,并不止1056人。还有近200人没有参加10月16日的罢免大会。

  记者调查了解到,早在9月18日,白浪街办事处就发布公告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按照(十堰)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2004年9月18日马路村各小组召开了“马路村选民资格表决大会”,对属占地招工户口未迁出本村、属蓝印户口或买户口迁入本村、属单位离退休后户口迁入本村、属在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户口仍在本村的等四类人员是否具有选举资格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表决结果,上述人员不在本次选民登记范围。

  据了解,这“四类人员”在马路村大约有两百人。

  “选举村委会时,我都有选举权,每届都参加了投票,为什么这次罢免村委会成员时,我就没有了罢免权?”村民程兴万感到很不理解。

  程兴万就属于“四类人员”中的一种,他的户口在村里,现在在村办企业上班,也从来没有离开过生他养他的村庄。

  同样感到不解的还有村民易爱军:“为啥我不能参加选举,和我同样性质的人,有的为啥又参加了?”

  记者就此找到十堰市民政局的毛局长。他说:“到目前为止,这次罢免程序是没有问题的,罢免结果还有待法律确认。‘四类人员’的问题不是民政局确定的,具体由街办负责,因为选举资格出现了争议,白浪街办就交由村民大会表决。至于说有人户口不在本村,还进去投了票,这可能是下面的人操作上的失误,不是程序上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

  而一些村民是这样认为的:街办之所以要划分“四类”人,是因为这“四类”人在村里“闹”得最凶,在村里有一定的号召力,很容易把罢免对象罢掉。

  “圈地”矛盾

  马路村距车城十堰市区约六公里,上世纪90年代初,这里开始兴建十堰高新技术开发区,小村庄的命运旋即改变。

  马路村全村14个村民小组,700户人家,1700多人,原有土地将近1800亩。兴建开发区后,村里的土地上建起了汽配城,开发区为吸引投资,采取优惠供地、“先上车后购票”(即先建工厂车间再办理征地手续)等措施,以征用、占用、租用等形式,大规模圈地。由于有些用地单位没有合法的征用手续,出现强征强占的事件,引发了一些暴力冲突,致使多名村民受伤。据记者调查,这种违规圈地的现象在马路村不在少数,甚至一些用地单位的征地审批还没下来,房子就已经盖好了。

  “许多(用地)单位早就和村里签订了一纸租地或征地协议,村里通知我们领青苗费时,才知道自已的土地被卖了。”一李姓村民说。

  据村民万海燕讲:马路村13组还有60多亩地未占,14组尚剩10来亩,村里连沟沟汊汊的鱼塘都被填平后卖掉。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用耕地应支付青苗费、土地补偿费及生产安置费。按照十堰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标准,每亩土地应补偿青苗费4000元,生产安置费4万元,征地补偿费2.4万元,按此计算,征地单位每亩应交纳6.8万元。而青苗费和生产安置费按规定是直接补偿到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留给村里发展集体经济。

  记者从十堰市公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中了解到:2000年1月至2004年7月,马路村共收到生活费、青苗费、安置费、征地费等项合计1799万元,累计支出980万元,余额810万元。

  而据村民们反映,他们大多至今只领到了青苗费,生产安置费也只是部分村民小组发放了一部分,未按政策足额到位。他们想知道支出的980万元到底支付给谁了。村民们提出自选代表成立理财小组,清查账务,遭到白浪街办和村委会的断然拒绝。

  村民找到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发放属于自己的被征地费用,开发区称征地费都按政策下拨到村里了。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旋说:“目前,马路村的青苗费已经发放得差不多了,剩下的是极个别的,会尽快解决。人员安置费现在已经全部下放到村委会了。至于如何处置,村委会有自行留用一部分用作发展集体经济的权利,政府不好控制。”而村委会的答复是:村里没钱,该给的钱都给你们了。

  专家:选举权不可侵犯

  湖北省社科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吴卫生在接受《新周报》记者采访时评论说:“马路村的这种做法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户口所在地的村民都有权参加村民大会的一切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上级党委和政府让一部分村民决定另一部分人是否有罢免权,实际上是挑动群众‘斗’群众。选举权和罢免权是统一的,有选举权就有罢免权,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予以剥夺,不能人为地将选举权和罢免权割离开来,否则就是违法的。”

  吴教授还说:“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应该代表和维护村民的各种权益。村委会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依法从程序、内容以及监督等方面落到实处。如果村委会成员的行为违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侵犯了群众利益,村民既有权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罢免村委会成员,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要求查处,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村委会成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进元认为,如果选举村委会成员时参加投票了,那么就有权参加罢免投票,选举权和罢免权应该同时享用,不能人为地区分。上级党委政府通过村民大会的形式,由甲村民来决定乙村民的选举权,是一种歧视。《新周报》记者 荣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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