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反垄断法首先要反行政垄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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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1:48 新京报 | ||||||||
作者:胡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在反复修改完善后已经完成。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同时结合中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有论者认为,按照国际通行经验,行政垄断不宜由《反垄断法》规定,在中国,消除行政垄断的希望只能依靠政府职能转变(见11月2日本版)。
对以上观点,笔者很不赞成。反垄断法的起草的确需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但我们更要立足中国的国情,站在中国的土地上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中国反垄断的现实是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有或多或少的体会:手机通讯价格居高不下,航空服务晚点频繁,油价确定过程不清不楚,一个城市只有一种牌子的汽车,这样的现象可能并不少见,需要追问的是:这背后隐藏了什么样的“秘密”?一言以蔽之,就是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从根本上不是法律问题,只有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才能根除,这样的观点是偏颇的。其实,政府改革与法制推进密不可分。法制是政府职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制是促进和保障职能改革顺利进行、巩固职能改革成果的重要外在力量。否定法律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作用是片面的,法律应当成为规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因此,与其等待政策早日出台,不如期待法律明确规定。 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一部没有明确界定、充分规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不是一部成功的反垄断法,是配不上“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这些赞誉之词的。 我建议,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要把行政垄断反得更彻底一些,要重新审视行政权力,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行政权是行政法上的执行权,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因此反垄断立法必须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确立行政权是一种非赢利性的权力,与之相应的是强调行政权的服务性与有限性,努力实现“有限政府”与“服务政府”的目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