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大代表被同事殴打身亡 凶手被判刑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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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3:26 兰州晨报 | ||||||||
本报嘉峪关讯(记者董开炜)嘉峪关市人大代表,武威铁路分局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邵兴春被单位职工刘静伟殴打致死一案,经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再审后,11月1日下午宣判,刘静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件回放 职工打死党委书记
2004年2月12日上午7时40分,嘉峪关车辆段党委书记邵兴春准备上班时,在住宅楼单元门前遭本单位职工刘静伟拦截、威胁。 2月13日中午12时20分,邵兴春下班走到家门前时与刘静伟相遇,刘静伟撕扯殴打邵兴春,将邵兴春的眼镜打落,并用拳头击打邵的头部,致邵倒地,头部撞在一楼与二楼间转弯平台的墙上,邵兴春当场昏迷,刘见状迅速逃离现场。随后,邵兴春被紧急送往嘉峪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内出血。在经过3次开颅手术后,邵兴春被送到兰医二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第三天,刘静伟向警方投案自首。 首审 法庭秩序失去平静 中途休庭 8月12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命案首次开庭审理。犯罪嫌疑人刘静伟被押上法庭后,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法庭提起公诉,认为其犯罪动机因琐事而起。而受害人一方认为是报复行为,其行为幕后另有指使者,并请求传呼证人。法官认为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和三份证据没经过公诉机关认定予以拒绝,受害人代理律师仍坚持要求出示证据,并要求法官回避。法庭秩序失去平静,法官宣布休庭,庭审中断。 再审 法庭公开三份证据 嘉峪关市政法委、市人大各指派一名代表参加旁听 10月9日上午,该案再次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公审,双方当事人、嘉峪关车辆段部分职工等50多人参加庭审。另外,市政法委、市人大也各指派一名代表参加此次庭审;负责邵兴春尸检的兰州市公安局法医也到庭就法官、公诉机关及被告的提问进行答复、质证。 经合议庭允许,原告代理人公示了首次开庭未能出示的三份证据。一是邵兴春被害前的工作笔记,二是嘉峪关车辆段《关于我段干部调整情况和党委书记邵兴春同志受伤害的经过》,三是车辆段某领导的证明。邵兴春工作日记记录:“星期一下午:党委会,研究干部;星期二……下午谈话,16点左右找刘,提出待遇问题;星期四上午7点40分,刘弟堵门。” 嘉峪关车辆段出示的证据称:2003年12月24日,嘉峪关车辆段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调整问题,决定将人劳室主任刘某调整为工会副主席,2004年2月9日通过调整方案后,2月10日,邵兴春按照惯例找刘某谈话,刘某不大高兴。2月11日,刘某先后找段长、书记反映不满情绪。2月12日上午7时40分,邵兴春上班时,在自家单元门口遭刘某之弟刘静伟威胁。第三份书面证词主要陈述了单位人事调整后,有人用砖头打碎某领导家的玻璃,将一个装满汽油的玻璃瓶扔在沙发上等。 通过以上三份证据,原告认为刘静伟与邵兴春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实为受其兄指使所为的报复行为。受害人家属提出70多万元的索赔要求。 宣判 刘静伟领刑十五年 11月1日下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庭判决:一、被告人刘静伟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被告人刘静伟赔偿原告人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342768.35元,于判决书生产后一年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