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面前没有“特殊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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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4:39 法制晚报 | ||||||||
新闻提示 前不久,一名消费者在中友百货商场“镇金店”黄金饰品专柜购买了一条黄金吊坠,后按照购物小票上规定的“7日 内可换货”前去更换其他款式,却被商场方面以“消法里有规定,黄金首饰不能退换”予以拒绝。
据说国际商业巨头沃尔玛的每一家商场都张贴着一行醒目的告示:一、顾客是正确的;二、顾客永远是正确的;三、 如果不理解,参照第一条执行。沃尔玛的告示无疑是正确而且永远正确的,中友百货商场以及其中专营黄金饰品的“镇金店” ,如果怀着把自己打造成世界名牌的远大理想,就应该向沃尔玛的标准看齐,把每一个顾客包括那名换货不成愤而投诉媒体的 顾客都视为正确的、永远正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什么?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怎么会针对消费者作出“不能退换”之类的限制性规定呢?相反, 消法明确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 如果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消法没有规定黄金首饰“不能退换”,但同时也没有规定黄金首饰“可以自由退换”,对于这一点,中友商场 和“镇金店”方面想必十分清楚。作为消法的一个依据,产品质量法里只是规定,经营者售出的产品如果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 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经营者要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也就是说,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都没有“自由退换货”的专门规定,“自由退 换货”只是一些经营者作出的承诺,相当于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一个约定。这种约定如果不违反法律,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如果违反了法律,就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许多商场作出的自由退换货承诺,是在主动追加自己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商场承诺“7日 内可换货”不违法,而将黄金饰品视为“特殊商品”,规定“如无质量问题,一旦售出概不退换”,固然有不严谨、不妥当的 地方,但严格说来并不违法。但商场必须证明,在向顾客出售这些“特殊商品”的时候,就这个“特殊问题”履行了详尽的告 知义务,并与顾客达成了“特殊约定”。否则,顾客第二天找上门来要求换货,就不能算是胡搅蛮缠。毕竟顾客总是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