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腹产造成婴儿“长短腿”医院赔偿2.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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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23:54 华夏时报 | ||||||||
泛CBD剖腹产造成婴儿“长短腿”医院赔偿2.2万元剖腹产造成婴儿“长短腿”医院赔偿2.2万元http://www.chinatimes.cc华夏时报·华夏网2004-11-4 本报见习记者陈宇航报道剖腹产时造成新生婴儿骨折,后经过医院治疗依然是骨折的左腿比右腿短约2厘米。孩子的父母将接生的北京航天科工集团731医院告上了法庭,昨天此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医院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2003年9月12日,李秀敏在731医院剖腹产术生一女婴明晓。后来李秀敏发现在剖腹产术中造成婴儿的左大腿骨折,后经治疗虽有好转,但仍有非常明显的裂纹,骨折连接处成角畸形约有25度,并且孩子的双腿出现长短不齐的后果,骨折的左腿比右腿短约2厘米。在法庭上李秀敏以孩子的名义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近11万元。 731医院认为李秀敏所述事实不符,医院对婴儿的诊疗无过错,其索要费用不合理。 731医院称,李秀敏因“初产臀位,孕39周”于2003年8月27日入住该院。在做剖腹产术前医院给李秀敏查体发现,其子宫明显偏向左侧,原因不清,考虑手术有一定难度,9月12日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腹产。医院后来经过了会诊并且请儿童医院骨科潘教授会诊查体并拍片。潘教授认为:治疗效果满意,已临床治愈,可院外康复,定期复查,1年后可塑性成功。医院并且出示了当时的手术记录。 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医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分析医院的过失与不当医疗行为在婴儿左股骨干骨折中的参与度以D级为宜。另在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中提出:被鉴定人为出生后10个月,X线复查左股骨干骨折已骨性愈合,有成角,因其尚处于发育状态,且婴幼儿骨折愈合可塑性好,所以目前不宜评定残疾,可临床观察。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法院主持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李秀敏补交所欠医疗费1.2万余元,731医院同时赔偿婴儿经济损失2.2万元。婴儿明晓今后如发生与本次骨折有关的费用另行诉讼解决。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