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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岁女童与姐争房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1:21 时代商报

  无法鉴定身份引发司法判决分歧,最终调解解决

  3岁的乐乐是一个漂亮的女童,但不幸的是她是非婚生子女,没有“身份”,爸爸与妈妈同居后生下了她,但爸爸突然去世了。现在,为了继承爸爸的房子,她与同父异母的姐姐打上了法庭。但爸爸已经死了,无法做DNA亲子鉴定,那么乐乐还能证明自己的身份吗?

  乐乐的官司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引起了司法判决的分歧,也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关注。今日中午12时30分,《今日说法》将播出该节目。

  3岁女童告姐姐

  事情要从2000年讲起,乐乐的母亲王某与乐乐的父亲姜某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1月份,乐乐出生。因为姜某比王某大17岁,王某家人始终没有同意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后来,姜某开始酗酒。2002年9月8日,姜某酗酒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姜某死后,留下一处39平方米的住房。2002年9月17日,王某与姜某前妻的女儿———21岁的欢欢签下协议:“乐乐是姜某非婚生孩子,姜某住房留给乐乐,乐乐给付欢欢一半房款。”但后来,欢欢反悔了,占着房子不让。

  2003年1月,乐乐将姐姐欢欢告上法庭,要求与姐姐共同继承父亲姜某的房产。乐乐母亲出示了如下证据:1.乐乐出生证上父亲栏内有姜某的签字。2.姜某同事证明乐乐满月时他们喝过满月酒。3.乐乐与父亲的生活照片。4.一次姜某去幼儿园接乐乐时,因为老师不认识他而让他写下的证明。5.欢欢与王某的协议书。

  一审原告遭败诉

  对于王某出示的证据,欢欢反驳说:“我虽在协议上签了字,那是因为当时年龄小,不明白事,王某让签我就签了,而且协议并没有承认乐乐的身份,所以不能证明乐乐是我父亲的孩子。出生证明上也不是我父亲的签名。我爸爸生前没跟我说过乐乐是他的孩子,也没有遗嘱,更没有亲子鉴定,不排除王某怀孕后与我爸爸同居生下乐乐的情况,乐乐与我爸爸是否有血缘关系已经无从考究,乐乐没有继承权。”同时,欢欢还提供人证———姜某的邻居证明长达一年时间没有看见过王某和乐乐。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能证明乐乐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所以驳回了乐乐的诉讼请求。宣判过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起分歧

  对乐乐案件的处理,中法审判委员会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能证明乐乐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所以乐乐没有继承权。理由是: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确认制度,也没有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实践中如认领非婚生子女要参照国外法律,由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进行认领,现被继承人死亡无法认领,那么靠什么来证明乐乐的身份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析王某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确认乐乐与姜某的关系,乐乐作为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理由是: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不应完全依赖亲子鉴定结论,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法官进行分析。从照片上看,乐乐与姜某长相非常相似,感觉亲密,一般人都会认为二人是父女关系。在二审审理期间,对王某在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生孩子的病志上是否是姜某的亲笔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确系姜某签字,姜某在履行一个父亲的职责。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是她与欢欢签订的协议,该协议系欢欢所写。综合分析可以确信乐乐是姜某的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继承权。

  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决定该房产由乐乐继承,乐乐给付欢欢房屋折价款的一半,现已执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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