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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多次责令整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51 中国环境报

  编辑部:

  责令整改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常用手段,责令整改通知书的下达、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都是规范而严肃的,但在基层实际工作中,滥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的现象并不鲜见。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当事人没有进行整改,同一执法部门又多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却没有采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强制措施。当追
究其执法不力的责任时,这些部门往往称:“已多次责令整改。”

  表面上看,“多次责令整改”似乎是工作已做到、措施已到位。而实际上,对同一违法行为多次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是极不严肃的。对于当事人来说,通知书上已载明责令整改的内容和时限,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发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在该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一张责令整改通知书只能确定一个规定履行期限,而向同一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多次发送责令整改通知书,必然形成了前后不一的时间差,意味着对上一次通知书所指定的履行期限的变更,无异于行政执法机关在严肃的执法活动中对执法程序和主体约定更改,自毁成约,使得责令整改通知书丧失其应有的确定性和严肃性。其结果往往是降低了当事人对法律的畏惧,滋长其对法律的轻视和侥幸心理,为以后的行政处罚带来更大的阻力和困难。

  所以,遇有当事人拒不进行整改时,执法部门应对之予以处罚或强制执行,而不可“多次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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