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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掌管好这把“死刑钥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09:54 南方周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本报记者 成 功

  2001年12月19日,彭清因贩毒2000克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2003年6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了彭案。

  2002年1月,杨树喜因“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2002年4月28日,经甘肃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认定上诉人杨树喜犯运输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临夏州中级法院重新审判。

  2001年11月20日,荆爱国也因“贩毒”被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02年3月18日,甘肃省高院就荆案终审裁定: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撤销定西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马进孝系列栽赃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次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三次要求“刀下留人”,发回重审,最终使得险成冤魂的3位公民绝处逢生。在马进孝系列案中,对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有相当一部分是甘肃省高院曾经到国外进修、考察、学习的法官,他们将学习到的理念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他们的努力不仅仅改变了三个冤案的走向,更与传统的法理进行了激烈的碰撞。这些生死判官们,在马进孝系列栽赃案的审判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10月22日,本报记者采访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群体。

  “我们只做不说”

  “关于马进孝系列栽赃案,各类媒体已经零零碎碎做了很多报道,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篇文章就这个系列案子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甘肃省高院刑事审判庭一位法官颇为遗憾地说。

  但对于记者深入采访的请求,这位法官给予礼貌地回绝:“我们只做不说。”在马进孝系列案审判过程中,对于不少兰州本地、外地媒体甚至中央级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高院的法官们都一一婉拒。他们认为,在国外也许会有“明星法官”,对案子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评价,但是在目前的环境下,这样的做法显然还不合适。

  “尽管没有法律禁止,也没有法院规定不允许发表观点,但我和我同事都私下约定,在媒体等公共空间不作任何公开评论。”这位法官说,“我们都是只做不说,大家恪守这个原则:不对具体案件发表看法。我们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私下交流时,大家都比较赞同、认可我们的判决。但是作为一个潜规则,大家都不会公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基层法官们的疑惑

  2001年的马进孝系列毒品栽赃案,是甘肃省司法界争议最多、最让人迷惑的案件,甘肃省许多基层以及中级法院的法官也因此感到很纳闷:以往毒品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到省高院复核时,差不多都能顺利“过关”,也很正常。但这一次马进孝系列栽赃案,三次死刑或死缓判决,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接二连三地被紧急“叫停”,认定案件存在“众多疑点”,发回重审。

  “在省高院复核这些一审死刑判决时,我们有非常严格的检测规则,每个案子要按照规则一条一条过。”很快,省高院的法官们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在三个案子中,提供破案线索的人无一例外地失踪或在逃,线索来源不明,“案子有悖常理,甚至极不正常。”

  随即,甘肃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相继介入调查,调查展开以后,省高院原先的怀疑被确认,并发现案子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最终揭开马进孝毒品栽赃系列案背后的黑幕。

  在马进孝系列案中,基层法院和有关市中院对具体案子涉及的证据均给予认可,并判决嫌疑人死刑,而在省高院却“卡壳”了。为什么相关地市的中院没能发现其中的问题?

  以彭清贩毒造假案为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判决截然不同:第一次判彭死刑(缓刑2年),被省高院打回“重审”,兰州中院第二次判彭无罪释放。对于为什么一审没有发现问题,兰州市中院的该案主审法官张彤拒绝透露其中的原因,她说,“这属于法院的审判机密,不能向媒体透露。”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志明院长接受采访时坦言,这涉及到法官的素质、分析证据的方法以及其他诸多因素,“我们已经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并吸取教训,着手改进。”杨院长说,对于中院的内部问题,希望新闻媒体不要揭这个“家丑”。

  彭案的判决体现了对法理的尊重

  “其实我们也是反复思考、讨论,但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压力确实很大。”上述高院法官坦言,即使在法院内部,大家对3个嫌疑人的无罪判决的争论也很激烈。有些法官认为,某些嫌疑人事实上是知道自己在贩毒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就是犯罪行为。这其中,争议最大的当然是彭清案。

  “但我们经过反复思考认为:首先,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是社会危害性,凡是危害了国家、社会、集体、公民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否则便不是犯罪。在本案中,彭清通过警察认识马进孝,通过马进孝认识的仍然是警察,且彭清的毒品也是交给警察的,也就是说,本案从一开始就在公安人员的全程控制之中,因此该毒品根本就没有进入社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彭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由于嫌疑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会发生现实的社会危害,在缺乏犯罪客观要件的情况下,仅以主观过错定罪,则违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

  “其次,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司法机关取证要遵循程序合法的问题,否则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在马进孝导演的系列案中,线索来源不明,而没有具体提供线索的人员,这样的案子显然有悖常理,甚至极不正常。

  “尽管如此,要作出这样的判决,仍需要勇气和坚强的意志力。我们也在追问自己,以前的判决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而被漏过去了?经过系统检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未发现这种情况。”

  涉案警察是否属于轻判?

  目前外界有舆论质疑,马进孝系列案中的涉案警察是否判得太轻?甘肃省高院的一位法官解释说,在马进孝系列案中,对涉案警察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两项罪名。根据立法考虑,“滥用职权”的处罚较低,而“徇私枉法”因为存在故意,所以处罚较高。

  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实行的证据标准也是非常高的。在我国证据证明的规则是证据需互相印证,孤证不能定罚,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间接的证据不能用来证明。

  所谓涉案警察与马进孝之间的合作,目前只有马一方的孤证,所以不能定罚,这也体现了证据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尽管目前有法学学者建议修改这个证据标准,但是作为法官,只要国家的法律和主导法学理论没有改变,就必须执行现有的法律。虽然法官有自己看法和观点,但是内心确证、推测都不能应用于判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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