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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孩子哪里是你的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0:18 法制日报

  本期透视: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

  儿童失去保护,流浪街头无论是对儿童自身,还是对整个社会的安全都是一个巨大的隐患,关注流浪儿童的生存状况,对流浪儿童进行保护和救助是社会和政府的责任。民政部正在拟定中的《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让我们对政府依法保护流浪儿童有了更多的期待。但是流浪儿童现象的出现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也不是民政部一个部门和一个部门
规章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一致。寻找流浪儿童的回家之路新闻回放

  据10月31日《京华时报》报道,我国首部《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已经拟定,该规定将明确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我国只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例》等法规对流浪儿童问题提出原则性意见,但还缺乏一部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来规范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流浪儿童的问题根源在家庭,孩子流落街头,就等于父母放弃了监护权。因此,根据《流浪儿童救助管理规定》,流浪儿童的父母将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按照新规定,流浪儿童将不会简单地被集中起来管理,而是尽可能使他们回到家庭,或者接受家庭式的教育。

  本报记者 秦平

  黑镜头

  镜头一:繁华的街道上人来人往,一位身着时髦、挎着背包的年轻女士边打手机边走路,一个身材矮小、衣衫破旧的小男孩紧贴着走在她身后,小心地伸手拉开她背包的拉链,掏出钱包,转身混进了人群,随手将钱包递给了一个早等在一边的成年人。

  镜头二:一家豪华饭店的门口,一位衣着考究的先生离开饭店,走向自己的轿车。突然一个满脸是土的孩子从车后钻了出来,紧张地说:“我替你擦了车了,你给我几块钱吧!“滚开!先生咆哮着,做出要打他的样子。“×××孩子骂了句脏话,飞快地逃跑了。

  镜头三:傍晚,霓虹闪烁的城市街头,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在卖花。“先生买支花吧!女孩向走过的一男一女请求。“不买!不买!小女孩锲而不舍地追上去继续纠缠,一直追了半条街,那对男女还没有一点要买的意思。于是小女孩抱住男人的腿坐在了地上,男人无可奈何地掏出了几块零钱。

  流浪的孩子哪里是你的家

  这样的黑镜头差不多每天都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上演着,无论我们的神经已被残酷的现实打磨得何等坚强,面对稚弱的孩子,我们总无法让自己无动于衷。

  毫无疑问,流浪的孩子是社会中最易受到伤害的人群,遭人殴打、意外车祸、受人控制行乞、被人教唆犯罪等,是他们最常遇到的情况。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人们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而对他们萌生出的敌意,反过来同样折射为流浪儿童对他人、对社会的敌意。而对社会来讲一群没有管教的孩子,既是当前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同样也是未来社会秩序潜在的破坏者。

  有鉴于此,民政部立法保护流浪儿童无疑是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的,但是关键是这法该怎么立,如果它试图解决一些现实的问题的话,那它可能会遇到一些我国现行法律上的障碍,而如果它要绕开这些法律障碍的话,那它的现实意义又要大打折扣。

  父母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每一个流浪的孩子都可以演绎出一个不同版本的悲情故事,但他们的身后却无一例外地站着一对不尽责任,或者说未尽到责任的父母。父母是孩子天经地义的保护者和抚养者,但流浪孩子的父母大都没有这个能力。据统计,流浪的孩子失去父母保护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或抚养条件而遗弃的;二是父母虐待子女致使子女离家出走的;三是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入狱或遭遇意外事故的;四是被拐卖的。

  民政部拟定中的《流浪儿童救助管理办法》最引人注目的亮点是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许多媒体都以此作了醒目的标题。但是流浪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一般来讲,对公民个人只适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但针对这些罪名都是有比较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的问题和矛盾其实是很难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来解决的。父母打孩子、男人打老婆对很多中国人来讲习以为常,并不认为是罪恶,要想达到“虐待罪的水平并不容易;而父母不尽责任、不管孩子与遗弃罪也还是有一定距离的。更何况,即便流浪儿童的父母构成了刑事犯罪,承担了刑事责任,而流浪的孩子没人管的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

  而要求流浪儿童的父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对其有关民事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对流浪儿童来讲最核心的一项权利就是抚养权。抚养权可以被限制,比如父母因经济、身体或其他原因,暂时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时候,或者父母因被判刑入狱,剥夺了自由,而无法行使抚养权的时候,父母的抚养权都可以受到限制。但孩子的亲生父母被剥夺抚养权,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有关规定,也未发现有此类案例。这大概是基于父母抚养子女是本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样一种思维模式而产生的结果。

  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中都有罚金的内容。父母不尽抚养、监护子女的责任,可不可以处罚金呢?理论上当然可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大量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流浪儿童的父母有能力交得起罚金的话,他们又有什么理由让孩子在街头流浪呢?

  流浪儿怎样接受家庭式教育

  民政部拟定中的《流浪儿童管理办法》中,另一个有新意的地方是,“流浪儿童将不会简单地被集中起来管理,而是尽可能使他们回到家庭,或者接受家庭式的教育。

  流浪儿童“回到家庭、“接受家庭式的教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回到流浪儿童自己的家庭,回到他们亲生父母的身边。但是如果这个家庭是适宜孩子生活,并可以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家庭,孩子们从一开始就不可能会流浪。据成都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负责人荣道清的介绍,他们中心经常遇到同一名儿童数天内被几次送到中心又被亲属领走的情况。事实上,被送回家庭后的流浪儿童,因家庭贫困等原因,普遍存在再次流浪的情况。如此看来,这种回归家庭的方式是不可行的。

  另一种方式就是为孩子找一个更适合他生活,能让他健康成长的新家。这就涉及到一个收养的问题。从流浪儿童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孩子是有亲生父亲或母亲的,否则的话他就符和了进儿童福利院的条件。而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中,规定有亲生父母的孩子要被收养必须得到亲生父母的同意。这里其实遵循的是孩子亲生父母的抚养权优先的原则,只要孩子的亲生父母还健在,他(她)就可以随时主张其抚养权,而孩子的养父母是无力对抗的。即使孩子的亲生父母由于经济、身体、个人品行等原因确实不适宜抚养孩子;即使其有过不负责任、遗弃、虐待的行为,而且可以肯定其还会出现这种情况;即使孩子更愿意留在养父母身边;即使法官可以十分肯定孩子的养父母比他的亲生父母更适合养育孩子,也一样无法对抗孩子亲生父母的抚养权。

  时代的变化,使我们现实的情况比我们现行收养法制定时更加复杂,但由于我们的法律对收养人权利的保护不够,可能会在实际中影响到流浪儿童找到一个温暖的家。

  家庭式教育与军事化管理

  对一个父母无法尽到责任的孩子,社会该如何尽到保护的责任呢?一些国外的经验可能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这个问题。

  一些西方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已偏离了父母主体的思想,而倾向于社会主体思想。即孩子首先是社会的、国家的,其次才是父母的。这与西方社会的高福利分不开,即孩子一出生,其成长过程中的一些主要费用就由国家来承担。如此一来,国家对孩子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就优于父母对孩子的保护。在一些西方国家,孩子亲生父母的抚养权是可以被彻底剥夺的。只要一个家庭愿意,且有能力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无论这个家庭已有了多少子女,它都可以拥有对这个孩子的抚养权。已被剥夺了抚养权的孩子的亲生父母是不能随意骚扰孩子和孩子生活的家庭的。但是这种收养也要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监督,社会工作者会定期到收养家庭了解孩子的情况,一旦发现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这个收养家庭也会被剥夺抚养的权利。

  同样的,国家对流浪儿童的责任也体现在前苏联的有关制度中,只是他们并不认为只有家庭式教育才有利于孩子成长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针对二战时期遗留下来的战争孤儿浪迹于社会的情况,前苏联政府出资为这些孩子建立了少年军校。这些学校会根据流浪儿童早年经历过艰苦与磨难而性格坚强的特点,培养他们成为军人、消防员、警察等这些捍卫社会正义的人。在这种学校中,孩子们过的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整齐划一的军事化生活,正义感与责任感,以及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是学校教育的核心内容。而同时,国家对学校的管理、教育,以及各项费用承担全部的责任。

  谁来关心流浪的孩子

  既然流浪儿童的问题已经成了一个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解决它。在解决这个问题上,民政部当然是主要的部门,但是很显然仅凭民政部一个部门的努力还不够,它是所有有关政府部门的共同的责任。同样的,仅凭一个部门规章也不能根治此类问题,它需要所有有关法律的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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