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处分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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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0:29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今后,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由地税部门负责统一征缴。对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对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收。这是近日由福州市政府下发的《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标准
《办法》规定,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等)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以所在的市、县、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迟交要缴滞纳金 各用人单位可持相关证件,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保障金。从每年5月1日起,各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保障金之日起,按其滞纳金额总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规定》强调,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缴纳保障金,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对其他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将名单通报残联,由残联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通过银行,将各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款项进行划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N本报记者 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