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矿长必须引咎辞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0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沈阳11月4日消息(记者田彤)昨天辽宁省政府宣布,今后,各煤矿特别是国有统配煤矿一旦发生死亡事故,都要撤掉一批领导干部,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 今年前10个月辽宁省煤炭企业共发生事故108起,死亡180人,发生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死亡76人,同比分别增加114%和36%,重特大事故呈上升趋势。特别是10月30日抚
由于煤炭市场正处于需求旺季,各煤炭企业都在想方设法挖掘生产潜力。对此,辽宁政府提出,生产潜力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的需要,没有绝对的安全基础,决不能突破生产能力去增加产量;没有完善的管理基础,决不能强行提高生产能力。从今年开始,辽宁省政府改革了省属重点煤矿亏损补贴的使用方式,把补贴资金作为安全措施投入直接拨付给了企业,各矿务局决不允许挪用。 以往,很多煤矿出了事故后,有关部门只是进行简单处理,尤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仅仅以警告了事,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对此,辽宁省政府决定,今后各煤矿特别是国有统配煤矿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矿长、主管局长必须引咎辞职。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张春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