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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论坛:事故频发背后的不合理秩序和制度缺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1:07 中国广播网

  煤矿接连传来的爆炸轰响,公路不断发生的车毁人亡事故,开县杀人毒气四溢的井喷,小浪底水库被风浪吞噬的游船……频繁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次又一次牵动全社会的神经,也引发了干部群众深深的思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安全的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必须从“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高度来对待安全责任事故,将其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频发的背后是不合理的经济秩序

  尽管交通事故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不久前发生的一起连环事故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注意。高速公路上,一辆大客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后,交警将伤员和其他乘客转移到护栏外,这时又一辆大货车冲了过来,就是刹不住,侧翻后冲入人群,连同交警在内当场撞死20多人。大货车为什么刹不住?原因很简单:超载。此次全国治理超载第一天,据323国道赣州段随机调查,交警在3个小时内检查了500辆货车,90%以上存在超载问题。众所周知,超载对交通安全是严重的威胁。一般情况下,正常行驶的2吨货车刹车距离为8米,4吨车就要30米,危险程度呈几何级数放大。车主、司机之所以明知故犯,甚至拿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开玩笑”,就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运输和货车制造领域存在不合理的经济秩序,简单说就是不超载、不造超载车就赚不到钱,甚至赔钱。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运输市场比较混乱,恶性竞争导致运价体系极不合理,不超载必定赔钱,由此车主、司机养成了多拉超载、闯关逃逸的心态。而作为运输上游产业的汽车业,则成为超载现象的源头之一。部分改装厂为迎合这种不正当的市场需求,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违规甚至违法提高车辆运载能力,从中牟取暴利。为争夺市场,一些整车制造厂竟也干起了“大吨小标”的营生,从而使超载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不合理的经济秩序让守法的司机、规范的企业吃亏。可喜的是,今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展开“治超”行动以来,超载现象已有很大改观。

  事故频发的背后是不法利益分配体系

  事故为什么频发?相信很多人会异口同声地说:这后面有腐败。事实的确如此,许多事故暴露了一系列腐败大案。不法当事人之所以敢以他人生命为代价追求利润最大化,根源在于他们暗地里编织了一整套非法利益分配体系,有人“关照”他们。而“关照”他们的人,即少数本该耳聪目明的监管部门和主管官员,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终酿大祸。

  震惊全国的南丹透水事故,不法矿主与当地领导沆瀣一气瞒报情况,根源也在于这样一张利益网。检察机关指控,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委书记期间,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321万余元;副县长唐毓盛先后14次非法接收财物44万元,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5万元。这些贪官与不法矿主,其实是系在一根绳上的蚂蚱。因此,他们事前“失察”,事后隐瞒,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说个别不法官员的腐败还好查处,那么另一种貌似合法的利益分配则更具隐蔽性和危害性。在“治超”行动中,业主、司机们大多反映负担沉重,其中少数部门将货车当成了“唐僧肉”,种种乱罚款逼得货主不得不超载。有的司机将超载挣来的钱分成四部分:一是汽车加速的折旧,二是多花的油钱,三是过路过桥费,四是应对各种乱罚款。可见,少数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利益驱动,以罚代管,收费放行,助长了超载之风。各种因素使运输市场甚至出现了“超载被罚、罚后再超,运价越来越低,公路遭到破坏,交通事故不断”的怪圈。

  事故频发的背后是管理制度缺陷

  有一段时间,小煤矿似乎成了填不满的吃人黑洞。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进行治理整顿,措施不能说不得力;有关领导相继受到处理,责任追究不能说不严肃。但小煤矿的爆炸声仍不绝于耳。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小煤矿几乎是两年一整顿、两年一反弹。近年来的“五小”关闭工作,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有禁不止的问题。小煤矿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能赚钱;为什么能赚钱?因为开采成本低。大矿出一吨煤成本为百元左右,而小矿最低只要30元。为什么存在这么大差价?原来大矿、小矿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安全标准。例如大矿需要安装两台主扇,一台发生故障,另一台马上启动。而小矿往往只要安装一台,一旦发生故障,井下瓦斯就会迅速积聚,就像一个火药桶。类似这样的不平等标准还有很多,这使得小矿长期处于一种简陋的生产状态。小矿的暴利,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省去的安全成本,这也是小矿发生爆炸概率极高的直接原因。

  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也曾小矿林立、爆炸频繁。为此,美国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和完善有关煤矿生产的法律建设,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特别是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政府对资源进行拍卖,然后进行探矿、开采。购买者要想获利,就必须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必须对资源进行精打细算,小矿因此逐渐失去了生存空间。同时,政府还要求矿主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每死亡1人要赔付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使得煤矿再也“死不起人”。

  我国有关部门下决心统一了大矿小矿的安全标准。我认为,下一步应当采用国际通用办法,逐步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政策,提高采矿准入的经济门槛,使投入有保证,资源有人珍惜,安全有人负责。

  事故频发的背后是“海恩法则”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多种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看不到这一点,我们就只能停留在痛定思痛的肤浅层面。有一个关于飞行安全的“海恩法则”,对我们反思事故频发的原因具有启发意义。这个法则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苗头背后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开县井喷事故就是这个法则再生动不过的注脚。这是我国石油行业类似事故伤亡人数最多的一次。分析这次事故的原因,人们痛心地发现,竟然是一连串的“漏洞”才酿成了无可挽回的灾难:先是现场技术服务组负责人违规操作,卸下回压阀防井喷装置;然后是钻井队技术人员明知违规却并未制止,还指令工人卸下来;钻井队队长可以制止,可他却既没开会又没审查报表,甚至在后来发现时也未能及时整改;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出在副司钻身上,他在起钻作业时违规操作,致使井下液柱压力下降;录井工因工作疏忽,对这一严重违章行为,开始没有发现,后来发现了也没有立即上报……

  几乎所有的灾难都是多个漏洞的叠加。虽然现有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还有待完善,但只要认真落实已有的规则、规定,很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多年来,某些地方和部门管理不严,对违规现象熟视无睹,使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一个个漏洞没能及时弥补,一起起事故隐患终至酿成大祸。

  “海恩法则”的实质是指明了责任缺失。随着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的引咎辞职,以及对北京市密云县“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官员的处分,我国刮起了问责“风暴”。当然,再严厉的“问责制”都是事后追惩,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和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遏制安全事故,“毖后”固然重要,“惩前”更是根本。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防患于未然,才是治本之策。

  (作者:《新华每日电讯》副总编辑)来源:求是 责编: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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