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房屋“缩水案”获得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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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4日16:33 新华网 | ||||||||
新华网银川11月4日电(记者陈晓虎、武勇)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宁夏首例房屋“缩水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宁夏银川市城乡绿地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没有上诉,并很快按判决书退还了多收原告孙某的房款及该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双倍返还了缩水面积款。据审理查明,孙某于2000年11月29日与被告签订购买位于银川市宁苑小区的营业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营业房建筑面积为62.3平方米,孙某通过银行贷款将房款一次性交付被告。但2004年3月15日,孙某办理房产证手续时,经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核实,这套营业房登记面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交付给原告的营业房面积误差比为9.3%,多收原告房款16128元,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应返还原告的房款为5202.58元,并承担该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款为10925.42元,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款为21850.84元。(完)(责任编辑:王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