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银行爆炸案宣判 凶手炸死四人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6:39 辽沈晚报 | ||||||||
本报鞍山消息 (杨力 特派鞍山记者 韩涛) 昨日上午,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在海城市公开开庭对海城西柳银行爆炸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因犯有抢劫罪、爆炸罪、盗窃爆炸物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杨长国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上次审理被告人杨长国当庭说“不知道、不清楚”后,昨天的一审中被告人杨长国表示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长国于2002年6月用硝酸铵化肥、锯末、柴油等物品制造炸药后又购置了暖气片、遥控小汽车等物品,并用这些物品与部分自制炸药及雷管一起制成了两个遥控爆炸物,于2002年6月6日16时40分左右,携带至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信用联社门前,将爆炸物分别放在道口两旁,在运钞车送款的时候遥控引爆爆炸物。这起爆炸事故炸伤27人。被告人杨长国于2003年12月1日8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到西柳服装市场西柳信用社第六储蓄所门前,将爆炸物放在该处,在押款员护送22万元现金的时候,遥控引爆爆炸物制造混乱,并且欲乘机抢劫,但被当场抓获。爆炸造成现场两人死亡、3人重伤、11人轻伤。案发后,民警缴获了自制炸药26公斤。 另查,被告人杨长国于1986年和1999年,在两次实施抢劫作案时,夺走了2名受害者生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