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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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8:07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据新华社电“我只不过是个临时工,怎么会犯挪用公款罪呢?”面对年刑期的判决,济南市天桥区农民王志国疑惑不解。王志国因挪用公款私存赚取利息,日前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志国是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的一名农民,1998年被聘用到镇政府干临时工。检察官认为,临时工王志国虽然不是镇政府的正式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干部身份,但仍然被视同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以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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