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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方工会法规正式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1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实习生李冬梅通讯员周四根)记者从广东省总工会获悉,于今年9月24日经广东省人大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简称《办法》)11月1日开始施行。新《办法》在加大组建力度及工会“不作为”方面亮点鲜明,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广东省工会组建工作任务重、部分非公企业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规
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更重要的是,制止了一些企业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不建工会的企图。《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由市、县(区)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按照《工会法》有关工会经费数额的规定对其收取建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的规定返还给该工会。

  《办法》对工会“不作为”等行为,在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应的规定:工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督而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依法调查的;(四)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五)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工会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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