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4年11月30日24时前投案自首的给予宽大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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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2 河北日报 | ||||||||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2004年11月30日24时前投案自首的给予宽大处理 本报11月4日讯(记者骆继荣)记者从省委政法委获悉,今天,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并决定对2004年11月30日24时前投案自首的给予宽大处理。
通告说,目前,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百日会战”正在全面展开。这是我省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省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安全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为了挽救各类违法犯罪人员,敦促他们走上悔过自新之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 一、凡是作案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逃的,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投案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违法情节轻微的,自首后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从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逃跑的,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主动返回原监管场所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三、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违法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加到严打整治斗争中来,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违法犯罪人员。对提供重要线索和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将给予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正告那些隐匿或潜逃的违法犯罪人员,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投案自首才是惟一出路,不要等待观望,更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