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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工会法》是“软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法律责任缺失、刚性不足,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被认为是《工会法》执行难的重要原因。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专章设立了“法律责任”后,许多工会干部为之欢欣鼓舞,感慨贯彻实施《工会法》的腰杆硬了。但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法律责任”的落实问题又开始遭到强烈的质疑。一些工会干部说,尽管修改后的《工会法》有了“法律责任”,但还是一部“软法”,甚至认为这是导致工会工作难的主要原因。对此,许多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并不认同。那么,《工会法》是“软法”吗?本期“观点碰撞”就围绕这一主题,让甲方乙方的
观点齐齐亮相。

  违法行为得不到严惩,说明《工会法》太“软”

  甲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工会法》贯彻实施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修改后的《工会法》虽然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但在现实中,《工会法》在许多企业经营者甚至一些执法人员眼中仍然是“软法”。《工会法》赋予工会不少权利,可对于这些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时怎么办,法律责任或规定得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或对违法成本规定的比较低,不足以产生应有的威慑力。结果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政绩冲动”而对违反《工会法》的侵权行为查处不力,同时也纵容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了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无视法律的行为。

  乙方:修改后的《工会法》设“法律责任”专章本身就显现了法律刚性。作为社会法,《工会法》本来是可以不规定法律责任的,外国的工会法一般也没有法律责任规定。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专章规定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就是基于目前执法环境还不理想,该履行法律责任的有的没有认真履行等因素的考虑。

  事实上,修改后的《工会法》法律责任的规定,意味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打击报复行使职权的工会干部,以及防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等违反《工会法》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应该及时追究违法行为,怎能说《工会法》是“软法”呢?!

  处罚力度不到位,法律责任成了纸上谈兵

  甲方:违法行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罚,是衡量一部法律有没有威慑力、有多大威慑力的重要标准。《工会法》尽管明确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处罚力度不到位,法律责任还是成了“纸上谈兵”。就拿《工会法》第53条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的四种违法情形来说,即“(一)妨碍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于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如果企业坚持不改正时,政府很难“依法处理”。这样一来,企业违法了也是白违法,法律责任可不就成了纸上谈兵!

  乙方:任何一部法律都只是给工作提供一个条件,能否把工作做好,很大程度上还是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在讲求法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法律的能力对于依法推进工作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对工会来说,提升运用法律的能力同样迫切。

  以当前比较突出的工会组建难问题为例,修改后的《工会法》无论是对职工的组织入会权、工会派员指导建会、企业支持建会的责任以及阻挠建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建会工作却很艰难,这其中当然有许多不是工会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复杂原因,但也必须承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运用法律没有到位也是一个无可回避的因素。比如,《工会法》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等,据此,抓建会就应当在坚持自愿、启发自觉的原则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利,比如靠地方或产业工会派员指导监督,启发职工建会;靠建立会员利益保障机制,让职工体会到参加工会的“好处”;靠运用法律武器与各种阻挠建会的行为坚决地斗争,从而争取突破一些“钉子户”,以起到影响全面的示范作用,增强《工会法》的威慑力。如果这样做,拒建工会者必然要承担起违法成本,《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也就能落实到位了。王娇萍下期将继续讨论此题,欢迎读者踊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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