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深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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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26 云网 | ||||||||
云网11月5日消息在深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中,全省各地认真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改变了云南省村级管理体制和村干部任用机制,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2000年5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村级体制实行村民自治的意见》,在云南省全面开展了村级体制工作。各级党委、
村民自治是农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全省各地始终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来抓,普遍建立《村民会议制度》、《村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议事规则》等规范村民自治工作的规章制度,规范了村务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行为,体现了村民的咨询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基本做到了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用制度的形式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为促进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全省各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要求,凡村里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村级财务收支情况,都向村民公开。有的地方还积极探索村务公开的有效形式,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出以群众为主体的村民理财小组,发挥其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的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各地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村民自治的客观规律,及时总结推广村民自治活动中涌现出的有利于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了一批高标准、高起点的村民自治典型,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整体水平。2003年,石林、建水等8个县(区)被民政部评为“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区)”。今年8月,云南省有9个村委会被司法部、民政部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张瑞芳)(来源:云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