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贷款新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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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09:33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2000年2月2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股票质押贷款的券商必须具备七个条件。 新管理办法还规定,六类股票不得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记者胡玉荣(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