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三轮车牌照纠纷案判决:收回车辆属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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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00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11月5日消息: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备受关注的两起乐清市三轮车营运牌照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据悉,此案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省高院依法审理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省高院终审行政判决判令,撤销市中院(2003)温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撤销乐清市公安局、乐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乐公发(2003)146号《关于收回乐成镇辖区的拍卖、夜市
这两起侵犯财产权行政争议案的原告,乐成镇、虹桥镇分别有43人与23人。1999年4月、8月,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先后拍卖50辆、10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1.7万元至2.4万元、从3.75万元至4.05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该两案有16名原告所有的人力三轮车及牌照,是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1999年5月20日、9月2日,乐清市公安局、虹桥镇政府与乐清市公安局、乐成镇政府,先后联合发布有关《通告》,取消两地原151辆与220辆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由乐清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按优惠条件给予换发公安统一牌照,牌照有效期限4年。两案有50名原告分别向乐清市公安局缴纳上牌费1.3万元或3万元后,将原夜市三轮车牌照换发成公安统一牌照。新车取得牌照后可以上路参加营运,没有另外的营运牌照。新车与老车的所有证照样式相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与老车享受同样权利、承担同样义务,没有被区别对待。2003年乐清市公安局、虹桥镇政府与乐清市公安局、乐成镇政府,分别作出乐公发(2003)76号、乐公发(2003)146号《通告》,决定收回新车的牌照使用权、行使证、所有权证及车辆。原告叶星国等23人与原告林文罗等43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院一审判决维持所诉的这两个通告。叶星国等一审原告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温州日报周永旭陈金尧 曾新泉)(来源:温州新闻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