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严惩转移侵吞企业国有资产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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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33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正式出台并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办法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马琳)(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