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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牌照合法 没收车辆越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0:47 温州都市报

  乐清部分三轮车夫状告政府部门案终审有果,省高院判决―――收回牌照合法没收车辆越权这意味着这批三轮车再也不能上路营运2004年11月05日

  本报讯被称为“我省行政许可第一案”的乐清部分三轮车夫状告政府部门案终审有果。昨天下午,市中院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宣读了两份判决书。省高院认为,乐清有关政府部门收回三轮车牌照使用权是合法的,但强制收回三轮车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
系超越权限,依法应予撤消。这意味着这批三轮车再也不能上路营运。

  去年,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人民政府、乐成镇人民政府,分别作出乐公发(2003)76号《关于收回虹桥镇辖区的拍卖、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使用权的通告》、乐公发(2003)146号《关于收回乐成镇辖区的拍卖、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这些三轮车的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部分三轮车车主不服,先后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乐清市公安局和两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通告决定。但部分三轮车主不服该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乐清市公安局收回三轮车牌照使用权是否合法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三轮车车主认为,该局收回三轮车牌照是违法的,《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其可以收回三轮车牌照。公安机关只能收回三轮车营运牌照,不能收回三轮车牌照。经法院查明,乐清市公安局并没有发过专门的三轮车营运牌照,在乐清三轮车营运牌照和三轮车牌照是合二为一的。省高院认为,在法律、法规未对非机动车营运管理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乐清市公安局对非机动车牌证实施管理时,将人力三轮车营运许可合并在其车辆牌照发放许可之中,应予认可。所以该局作为三轮车营运牌照发放的主体,有权作出回收的通告。

  据了解,公安机关发放车辆牌照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包括设定许可期限权,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行政机关设定许可期限。当初在有关拍卖规则和有关《通告》中,已经明确提出“营运牌照有效期限为四年”或“实行四年有效期限使用”。省高院认为,“有效期四年”应当作为营运期限理解,而不是像三轮车主所理解的是换发车辆牌照或车辆检验期限。所以,对到期收回牌照是有依据的。

  省高院认为,此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不能适用该法。不过,乐清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强制收回三轮车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显系超越权限。因此,乐清市公安局及该市乐成镇和虹桥镇两地人民政府的《通告》内容是有瑕疵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不当,应该纠正。省高院撤销乐公发(2003)76号、乐公发(2003)146号《通告》中收回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决定,维持了《通告》中收回两地辖区的拍卖、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牌照使用权的决定。贤群陈金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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