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前农民工欠薪已偿付逾八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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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06 法制日报 | ||||||||
2003年以前农民工欠薪已偿付逾八成尚拖欠的25亿元工资明年春节前要还完 本报北京11月4日讯(记者陈晶晶)建设部今天下午通报了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的最新情况。截至今年10月22日,全国2003年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已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拖欠的171亿元,已经偿付146亿元,偿付比例为86%。尚未偿付的25亿元农民工工资,明年春节前要还完。
统计显示,天津、上海、山东、广东、江苏、安徽、湖北、浙江、北京等9个省市工作成效明显,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比例均超过95%,其中天津和上海两市全部清欠完毕。但清欠工作很不平衡,福建、新疆、黑龙江和辽宁四个地区的偿付比例尚不足60%。 建设部有关方面表示,按照国务院“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要求,各地区特别是偿付比例低的地区,要加快偿付进度,并特别提出八项要求。 对至今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逐个排查,研究分析具体拖欠原因,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偿还责任,限期偿还,并定时上报偿付情况; 凡政府投资工程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资金,限期偿还,对清理自身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积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包单位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确实无力偿付的,总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并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凡因包工头携款潜逃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分包企业先行垫付; 加大执法力度,对在限期内拒不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可采取不办理施工许可、降低或取消企业资质等行政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向全社会公布一批偿还进展缓慢的单位; 对逾期未完成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以及又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禁止其参加新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必要时可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顿; 完善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投诉举报要专人负责,特别是对一些存在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拖欠时间长的农民工工资问题要落实机构和人员; 组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检查; 建立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逐步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