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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免赔”不是“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47 沈阳今报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和驾驶新手的迅猛增多,私车出险的概率和赔付率明显提高,这确实大大提高了车险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以及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当然无可非议。保险业本来就是一种“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在出险概率整体提高的情况下,每个投保户都应该分担更多的投保成本。所以,新车险条款不是“转嫁”亏损,而是“分担”量的水涨船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启用新的车损险保险条款,将500元的“绝对免赔额”推广到全国,业界称这是大势所趋,是有意识地迈出了条款个性化、费率市场化的步伐;但很多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变相涨价”,是“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也认为,经营者不应将亏损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先搞清楚“霸王条款”

  “500元以下免赔”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保险公司的性质。如果人保公司带有垄断性质或者具有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那么“500元以下免赔”就带有“霸”的色彩;但如果人保公司不是垄断性质或不具垄断地位,消费者有多种选择,那么“霸”字当然无从谈起。

  很显然,人保公司没有垄断性。现在,全国有好几家保险公司开展车险业务,而且各家公司也都不断地推出新的车险产品,市场竞争已经相当激烈。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经营主体,人保公司当然有权调整自己的服务产品或者服务价格。由于保险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还专门成立了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就使保险业比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多受了一层管制和约束,也就是为消费者多提供了一层保障。

  成本决定“变相”涨价

  人保公司在设置绝对免赔额赔付门槛的同时,还有一个不计免赔的附加条款。如果投保者想让保险公司对500元以下的车损也要理赔,那就要购买这个附加险。也就是说,投保者要想得到与以前相同的待遇,必须多拿几百元钱。从这个意义上讲,新车险条款确实是“变相涨价”。但不知指责者想过没有:一来,“500元以下免赔”得到了保监会的批准;二来,作为竞争性领域的商家本来就应该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即使“公然”涨价也无不可,“变相”涨价有什么可以指责的呢?

  保险公司也是企业。既为企业,就不能不考虑经营成本。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做赔本的买卖。如果车险业务确实出现了亏损,那么人保公司就有理由提高服务的价格。当然,造成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经营、管理以及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也可能增大不必要的成本,对此,保险公司当然应该改进。但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主要取决于竞争的程度。随着保险业竞争的日益充分,相信管理方面应该会得到不断的改进。

  “价格联盟”需要制约

  商家有调整服务产品和价格的权利,消费者也有选择商家及其产品的自由。如果消费者觉得某个商家的产品价格不合理,完全可以“用脚投票”———不买它的保险就是了。供求关系决定市场价格。公平不公平,市场自会作出回答。如果人保的新车险条款实行后,业务量能够保持在预期的范围内,那就说明市场接受了新条款;如果新条款推行后业务量严重萎缩,而人保公司又不愿放弃车险业务,那么它自然会重新作出调整———这就是市场规律!

  有人担心,人保的新车条款推行后,如果其他保险公司纷纷效仿,消费者不是无可选择了吗?出现这种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其他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都入不敷出,于是“不约而同”地采取了类似的行动。这属正常的市场行为,消费者应该接受。二是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获取暴利经过协商从而形成“价格联盟”。这当然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但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中,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发生了也难以持久———以前有些行业就曾多次产生过“价格联盟”,但行之不久就纷纷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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