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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女工的青春期合同折射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1:56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惠铭生

  现在,一些企业的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扰。

  所谓“青春期合同”,就是很多企业只与23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这样,企业可以不断地“淘汰”已过青春期的女工,重新招
聘“没有家庭负担”的女工。为了保住饭碗,许多青年女工不敢结婚、害怕怀孕,万一怀了孕只能偷偷地做流产手术。调查显示,“青春期合同”现象在酒店业、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尤其严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按照国家的规定,女职工享有结婚、孕检、孕期、计划生育、流产、分娩及哺乳等一系列劳动保护待遇,在生育期间,还享有一定的假期、工资和津贴。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避免所谓的“性别亏损”,一些企业未等女工结婚,就将其解聘,以避免为结婚后的女工支付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关费用。通过不断淘汰已到婚期的女工,企业减轻“包袱”,轻装前进,挣得更多的利润。

  “青春期合同”现象折射出女职工的困境,也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有些女职工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往往“打碎牙往肚子里咽”,不敢恋爱、结婚、生子;有些因结婚生子而被企业“抛弃”的女工无班可上,生活窘迫。

  从女大学生求职难,到企业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潜台词:性别歧视。客观地说,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角色不同,女性在职场中的工作状态确实不如男性稳定。但结婚和生育不仅是女人应该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女人一生中必经的一个阶段,更是女人为社会、为繁衍下一代作出的贡献和牺牲。为此,世界各国均用法律的形式予以保护,以维持整个社会的发展和平衡。我国《宪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作出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与女职工签订“青春期合同”,不仅是一种不人道的行为,更是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的劳动用工制度,损害了广大女性的合法权利。

  遏制“青春期合同”现象不能仅靠女职工的个人力量。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女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势单力薄的她们常常感到无能为力,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下,单位和企业有权利选择自己需要的员工,这样就让一些企业可以打着“自主”选择的旗号歧视女性。要维护女性权益,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律的制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女性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决定一个国家谋求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质量。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文具体化,让那些自私自利的企业主没有法律空子可钻。劳动监察等政府执法部门应积极行政,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企业的错误行为。妇联、工会等部门也要行动起来,当好女职工的“娘家人”。广大女职工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以申请劳动仲裁等多种形式,大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不合理、不合法的“青春期合同”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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