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今天发布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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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3:29 法制晚报 | ||||||||
银行倒闭 券商关门个人损失国家扛 个人储蓄存款及股民保证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 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
本报讯(记者杨慧博)银行倒闭、证券公司关门,储户和股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新华社今天凌晨授权发布的《个人债 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就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指出: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俗称股民保证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 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 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 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纳入收购范畴的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 构运营的财产、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 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等。 纳入收购范畴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则是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 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以及上述资金获得的 利息。 《意见》规定,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 ;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特别提示 投资者可选择不收购 《意见》表明,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债权的收购。对于选择接受收购的投资者,如 果将来金融机构最终清偿率超过90%,超出的部分还将全额退还投资人。投资者也可以选择不接受收购,而直接参与金融机 构清算财产的分配。这部分投资者,需与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签订协议。如果将来金融机构的最终清偿率低于90% ,有关部门或机构不再对投资者进行差额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