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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15:29 新民晚报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指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为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国家采取了大量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了面临的金融风险。

  为统一、规范个人债权处理原则,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运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市场纪律约束机制,防范
道德风险,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处置金融机构,不包括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中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

  为落实并规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工作,四部委提出的意见要旨如下——

  一、收购范围

  (一)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

  本意见确定收购的个人债权是指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而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收购的个人债权范围如下:

  1.个人储蓄存款。

  2.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

  3.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包括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纳入收购范围;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

  4.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他债券)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收购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范围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指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金融机构处置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于收购范围内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个人债权人可以选择接受收购,并按本意见执行;也可以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同时签署参与清算确认书,如果最终清算受偿金额低于收购额,不予补偿。

  二、其他债权处理原则

  (一)多人以单一个人名义(个人集合)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按单一个人债权予以收购。

  (二)各种基金会中由个人捐赠的资金,属于基金会的合法财产,基金会将该财产投入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为机构债权。

  (三)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三、收购标准

  个人储蓄存款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合法本息全额收购;2004年9月30日(含2004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收购范围内的其他个人债权的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

  (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予以全额收购。

  (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四、债权计算标准

  (一)收购本息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停业整顿、托管经营、撤销之日(以下简称被公告处置日,如被处置金融机构经过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后进入撤销,以停业整顿或托管经营公告日为被公告处置日,下同)账面余额扣除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后的余额为准。

  (二)只收购本金的人民币债权以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账面本金为准。

  (三)外币债权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被金融机构挪用的个人持有的有价证券,以原有证券在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的收盘价的虚拟还原市值计算。

  (五)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指定投资产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

  1.可流通有价证券债权金额按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日收盘时的市值计算。

  2.非流通股及其他各类债权的债权金额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六)没有指定具体投资品的委托理财及信托,债权金额按本金计算。

  五、收购工作程序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经托管组或清算组甄别确认后提出收购申请,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在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同时支付收购款。

  对停业整顿、撤销的金融机构和托管经营后需要撤销的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分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进行。托管经营期间的证券公司,托管组可比照下列要求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甄别确认。

  (一)公告

  金融监管部门公告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撤销的当日,应当在该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公告。

  (二)登记

  自金融机构被公告处置之日起,由金融机构停业整顿工作组、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进行债权登记(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除外)。债权登记应按个人和机构债权分别进行,登记期为90天。

  (三)甄别确认

  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对由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公告处置日以前法院已判决的属收购范围的居民个人债权,视为已确认债权。

  甄别结束后,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债权人应同时签署债权转让书,将其所持有的债权让渡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参与金融机构的清算。

  (四)支付收购款

  债权人(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及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到指定银行领取收购款。银行收回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六、收购资金的筹集

  (一)金额的确定

  收购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款项全部由中央政府负责;收购其他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二)中央收购资金的筹集与偿还

  中央政府负责筹集的收购资金在存款保险制度及证券投资者补偿机制建立之前,由人民银行用再贷款垫付,承贷主体由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协商确定。

  (三)地方政府收购资金的筹集

  地方政府负责筹集10%的收购资金,如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七、各方责任

  《意见》还对有关各方的责任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八、其他

  2004年9月30日前已实施处置的金融机构,原公告中已明确个人债权处理原则的按原政策执行;未明确政策的按本《意见》执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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