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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周刊:专家称最高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5日22:02 新世纪周刊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学界和司法界都已达成共识,但最高院何时收回这一“人命关天”的权力,却还是个未知数。

  本刊记者/丰鸿平

  10月10日至12日,在广州中山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刑事诉讼法》将再次进行大规模修订,此项议程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修订将涉及羁押制度、死刑核准程序等具有高关注度的具体问题。

  人们期望,此次修订能解决一个“人命关天”的问题:最高院收回下放了20多年的死刑核准权。

  一个“1+1”的问题

  “这是一个谁都知道的常识问题,已经没有争论的必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如是说。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近乎于“1+1”的问题,却在各种法学会议上被屡屡提及。今年5月,湖南湘潭大学举行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正值沈阳刘涌案、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等死刑案件轰动之际,死刑核准权自然成为学者们的焦点话题,最高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成为那次会议最大的声音。

  “是否应该判死刑,各地方法院的标准不一样,地方法院在死刑判决上的权威性和准确性都比不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权的下放,是和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相违背的,错判也成为极有可能的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英辉说。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也证实,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则从法律冲突上分析这一问题,他认为1996年和1997年先后修改刑诉法和刑法,再次确认死刑核准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就不应当再次授权地方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否则,就是法律根据不足。“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地方高级法院,导致这些案件的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赵秉志说。

  而长期为此呼吁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重要的是观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承认:“严格说来,收回死刑核准权不是司法体制改革问题,而是落实现行法律的规定,是法律上的归位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院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地方高级法院行使。近几年,中国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今年年初宪法修正案更是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黄松有在广州年会上指出,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做法不妥当,“为更好地保障死刑犯人的生命权利,最高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的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本来就是最高院的权力,收回这一权力已经在高院达成共识。至于何时收回,就很难说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处的一位负责人说。

  其实,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院已是多次表态。就在今年年初的“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迟迟不收回这本属于它的权力呢?

  23年的“制度懒惰”

  曾有学者指出,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一个阻碍是地方法院不愿意交回此权力,上交死刑核准权在一定意义上会影响地方利益。然而在今年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正是多家地方法院的院长提出“死刑核准权应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代表提出建议,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解决当前司法审判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等问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也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将死刑案件核准权重新收归最高法院的议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则提交了《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的问题已经未雨绸缪。

  看来,地方法院并非想留住死刑核准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才是地方法院的院长们所考虑的。

  “高院多次表态要收回死刑核准权,迟迟不见动静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前治安形势的压力,二是人员等条件的准备还不足。”宋英辉教授说。

  死刑核准是保障立法规定适用和司法程序正当的重要程序。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使得社会呈多元化趋势,中国的社会治安环境恶化,严重犯罪增多,最高人民法院的任务过重,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提高办案效率,死刑核准权下放成为一时之需。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秋,全国上下发动了一场“严打”战役,最高法院于同年9月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应禁毒斗争的需要,最高法院又从1991年起,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等6省区高院。1997年9月,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业内人士认为,现阶段的社会治安马上世纪80年代相比虽有所好转,但死刑核准权的确不是说放就放说收就收的,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社会文化中,死刑被当成打击犯罪活动的一把尚方宝剑。有人称之为“制度性懒惰”。

  “目前高院编制内的人手应付现有的工作已经捉襟见肘,这是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最现实的困难。”宋英辉说。据报道,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的死刑案件计算,最高院的工作量将增加9倍,高院的人员成本压力可想而知。

  对此,学者提出几种解决方案:一是通过大量增加核准死刑的法官人数,由最高法院本部行使死刑核准权;二是在几大区域设立最高法院分院,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三是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等。

  “3年内,刑事诉讼法将再次修改,最高院何时收回、怎样收回死刑核准权,在这次修改中将会做出决定。”宋英辉说。

  一位法学家和死刑的故事邱兴隆说当务之急不是立即全面废除死刑,而是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不要杀那么多。

  本刊记者/张华勇 发自湖南

  2004年4月28日晚上,再过几天就是五一节,邱兴隆预感到他的当事人要出事。作为死刑犯的代理律师,这已成了他的职业敏感。

  那天晚上,他的当事人被拉到湘潭市看守所,第二天上午这位死囚就要被执行死刑。当晚他截住了去接死刑执行命令的人,把案子给挡了下来。

  “这个案子没有改判,现在只是挂了起来。”10月22日这位敏感的律师——国内知名刑法学家、死刑问题专家邱兴隆教授,在接受《新世纪周刊》采访时说。

  作为诸多死刑案的被告辩护律师,邱兴隆教授被认为是国内最坚决的死刑废除论者之一。

  这位被学界称为怪才、鬼才的刑法学家,经历过从学者——囚犯——学者的传奇变故,重获自由后一直在为减少死刑、废止死刑奔走呼号。

  “人是不可以杀的”

  “我最早在1983年确立起这个信念。” 邱兴隆说,当年他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考上该校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是刑罚的基本理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涉及对刑罚的方法研究,最早接触到死刑问题。

  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1983年美国出版的《刑罚与犯罪学》杂志上,看到一期讨论死刑存废问题专号,“上面有美国学者讨论死刑存废问题的报告,这些文章给我留下了终身难以忘怀的印象。”

  1986年邱兴隆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师从中国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 “读博之后,也就是1987年,我决心研究死刑问题。我跟导师高铭暄教授提了出来,但是他当时没有表态支持,他说死刑问题当时在中国还不完全是个学术话题。 这年还发生另一件事,对邱兴隆触动很大。高铭暄教授当年代表中国刑法学会参加世界刑法学会年会,让他起草一个有关中国与死刑的学术报告,这个过程中邱兴隆接触了大量死刑材料。

  “从世界刑法学会年会回来后,高铭暄教授带回了大量死刑资料,其中就包括了大赦国际的死刑报告,这些报告他当时还不让我们看,因为太过敏感,只是跟我们讲了一下。” 邱兴隆说他发现从那之后,高铭暄教授对死刑问题的态度有所改变,但还是没有让他做死刑问题博士论文,最终他的博士论文做的仍是刑罚基本理论。

  “虽然博士论文选题放弃了做死刑问题,但我对死刑的兴趣一直没减。”

  告别96个死囚

  1989年邱兴隆博士研究生毕业,随后离开学界。之后阴差阳错,从1993年起,在看守所呆了将近五年。

  邱兴隆毕业后,几经思考他决定选择去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为什么做这个决定?他说是受了法国文学家德萨德影响,德萨德是坐牢坐出来的犯罪学家,被归为启蒙犯罪学家。

  “监狱归司法部管,所以我就想通过到司法部做犯罪预防研究,去新疆做自愿囚,置身于罪犯现实的生活当中去,做一些实证研究。

  ”但他最终没有去成司法部,后来去了海南大学。到了海南之后不久他就经商,经商没搞多久,就被收审,收审了半年多结果无罪释放。

  1993年,他第二次出事,在石家庄被收审了一年多,然后被逮捕,在看守所里包括收审在内,前前后后被关了四年多。 “开始说我投机倒把,后来又说我侵犯著作权。”邱兴隆说有些幕后的东西现在可以说了,当时是时任河北省委书记的程维高签的字。因为程维高签了字,他的案子就一直了不下来,谁也不敢判,一直拖,拖到程维高四年任期满,改任河北省人大主任,他的案子才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被无罪释放。

  “这一段经历对我重归学术,做了十分难得的思想积累。” 邱兴隆说。

  “对于一个学刑法的人来说,在看守所里,有一笔巨大的财富,在其他地方没有,那就是死囚。” 邱兴隆说,在监狱里面能见到罪犯,但见不到死囚,死囚在看守所里就已执行掉了,不会送到监狱里去的。

  在看守所,一开始邱兴隆只是写手记,前前后后写了两百来万字。“后来,越来越感到迷茫与良心上的不安,为什么呢,因为在我身边,前前后后有96个人走向刑场。”

  他说,这些人都很无助,他们绝大部分都是普通老百姓,连律师都请不起。“他们都对我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像捞到一根救命草似的。” “因为我是一个学刑法的博士,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吧,他们愿意把怎么犯案的,现在是个什么心态,说给我听。” 这些使邱兴隆对死刑和死刑犯,有了第一手的感性认识。 四年当中,在他身边的死囚,只有一个最终改判了死缓,其他都死了。

  邱兴隆说,一审判决是给了知情权的,但要上诉,按道理,还有个死刑复核,但因为死刑复核下放到了省高院,复核与再审合一。那么复核下来那一天,也就是执行死刑的那一天,所以看守所里面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都形成规矩了,一到过年过节那天,早早就把衣服穿好了,他怕他来不及穿,一旦被叫到的时候,就能够立即起身去死。

  “经常看到这种情况,一叫到你,从里面出来,一根绳子往脖子上一套,就再也不会回来了。” 邱兴隆说,一开始他还比较麻木,后来每一次他们走的时候,寂静的早上,每一次脚镣的拖动声,他都觉得打在他身上。

  “我意识到他们再也不可能回来了。”他说,“可能叫他那一声的时候,他正好在同我吃饭,而且当天还和我睡在一起,聊在一起呢。”

  邱兴隆说,按照他当初的法律知识,那些人当中,从已然的角度,也就是按现行的法律体系来说,至少有一半是可杀可不杀的,而如果从应然的角度说,也就是说有些是法律不应该规定死刑的,那么至少有80%不应该杀。 他亲眼所见,一个叫苏辉峰的犯人,偷盗了2.7万元,被判处死刑。 苏辉峰同邱兴隆被收审在一起,收审半个月后苏就转逮捕了,转往看守所后,他们也在一起。因为一个7万元失窃案,苏辉峰被作为重点怀疑对象抓起来,审讯后苏辉峰交代自已偷了27000多元。在当时,2万多元的盗窃案是大案,按当时的司法解释2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一审的时候,苏辉峰被判处死刑。

  “判他死刑,我根本就没料到,不仅我没料到,看守所的那些干部也没料到。”邱兴隆说他听到消息后以为不可能,就对苏辉峰说“我相信你死不了”。苏辉峰说送判决书的时候,法院的人说了,他要能退一部分钱,就给留一条活命,改个死缓。

  “他说他赔不起钱。” 邱兴隆给苏起草了一个上诉状,其中有一点提到,这种情况应该算自首,因为司法机关也没有掌握犯罪事实,是胡乱抓来的,被盗方也没报案,所以应算自首。他写了个长篇大论的上诉状,结果没用。

  为“死”奔走

  1997年邱兴隆被无罪释放。

  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就和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也是我国著名的死刑问题专家,一起在中国律师杂志搞了个死刑三人谈,连载了九期。后来邱兴隆还把96个死囚的犯罪过程,包括他们临刑前的心态等,基本上都以记实的手法写了下来。

  1998年12月邱兴隆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第一堂讲座就是讲死刑,接着转向研究死刑问题。 邱兴隆提出三个命题:一、人命多少钱一条;二、人头和石头那个重,比如偷盗文物判处死刑等;三、人命和猫皮那个贵,比如杀害大熊猫判处死刑等。他说,我国的死刑,至少有44条是属于这一类问题。通过对这三个问题的思索,重新考量生命的价值。

  与此同时,邱兴隆开始翻译西方有关废除死刑的名著,并四处讲授慎杀、少杀、不杀思想。

  2000年3月邱兴隆在讲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2002年12月,在他的操持下,中国大陆第一个以死刑为议题的大型国际研讨会在湘潭召开。这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湘潭大学联合主办,30余位中外法学者与会。

  通过这次研讨会,废除死刑论进入了纯学术话题,并通过《南方周末》等大众媒体的传播,进入了大众话语领域。

  2003年中国大陆第一个以死刑为主要研究课题的学术机构--湘潭大学法学院死刑研究中心成立,邱兴隆成为这个研究中心的主任。

  今年5月29日,湘潭大学法学院死刑研究中心再次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研中心联合主办“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国内刑法方面的知名学者基本都与会了,收到论文50多篇。会上沈阳刘涌案、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等轰动一时的死刑案件,成为学者们的焦点话题。而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此前下放到省级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使死刑程序更为正当化,成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共识。

  “我感到在实体意义上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有很大的阻力。在这种情况之下,我认为当务之急,就是推动把死刑核准的程序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手上。因为在实体意义上要动,就要伤筋动骨,人们一下子接受不了,但在程序上,承认罪犯该死,但你要让罪犯死个明白,所以我们就从程序上开刀。” 邱兴隆说。 今年9月初在北京开的2004年刑法学年会上,死刑的正当程序问题再次成为一个重要的主题。邱兴隆作为实体刑法学家出席了这次年会。

  他在会上呼吁,第一步即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据内部消息已经指日可待,第二步就是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

  此前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40多位代表联名要求死刑复核权回收。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回应此建议时表示,最高法院正考虑收回死刑核准权。

  “我保守一点估计,死刑复核权回收以后,全国的死刑人数至少要下降三分之一。” 邱兴隆说根据统计,凡是报到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最高法院核准的也就是一半左右。而在省高院,核准的死刑是99%,因为复核的这个人也就是二审判决的那个人,同一个主管副院长大笔一签就完事了。 在邱兴隆看来,当务之急不是立即全面废除死刑,而是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不要杀那么多。“在与死刑犯的交往当中,使我对人性的认识有更深的体验。死刑犯在作为人这一点上,与我们没有区别,都有善的一面。”他讲了个小故事,还在看守所的时候,有一次他胃出血,昏过去了,一个死刑犯拿手铐砸铁杆,对看守所干警喊,“要死人啦,还不管”。他说,这句话体现出了死囚善的一面,人是一种很复杂的动物,死囚并非天生就是恶魔。

  死刑暂不可废

  撰文/夏学銮

  当前,再也没有比法学界“应当废除死刑已达致基本认同”的消息更让

  人震惊的了。“废除死刑论”所冲击的不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程序或工具理性,而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主题或价值理性,它是对真理和正义的解构,是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千古不变定理的颠覆。

  像这样一个涉及到国家权威、社会安宁和人民生命权利的原则问题,是不能由少数法学精英说了算的,而是首先要问民众答应不答应。根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赞成废除死刑者仅占0.78%,99%以上的人主张保留死刑,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的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几千年来,死刑毫无例外地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它是社会秩序、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对死刑标准控制得比较严,只有朝廷和皇帝才有判人死刑的权利。而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王法典》对死刑标准掌握得比较松,许多行为甚至连盗窃都被列为死刑之列。西方刑事司法中的泛死刑论,其结果是物极必反。西方启蒙思想家首先站出来质疑。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自此,西方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就一直没有停止过。赞成废除死刑的和反对废除死刑的双方各执一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今尚无定论。

  没错,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政治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废除了死刑,这是人家根据其国家的物质文明、国民素质和治安实践所做出的理性决定。但是,这并不能构成中国也要马上废除死刑的理由,至今还没有一个经济不发达的人口大国宣布废除死刑。废除不废除死刑,这是一个主权国家所拥有的正当权力,任何国外势力都无权干涉。按照中国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和国民心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天理。死刑是对那些“杀人不忌”者的公正惩罚。非如此,不足以遏制转型期的中国社会谋杀案和雇凶杀人案上升的势头,不足以保护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生命权利。

  “废除死刑”论者口口声声说要尊重人的生命权利,难道只有杀人犯的生命权利需要尊重,而受害人的生命权利就不需要尊重了吗?到底是应该首先尊重杀人犯的生命权利,还是应该首先尊重受害人的生命权利?人命关天,死者为大,当然是应该首先尊重受害人的生命权利!尊重受害人生命权利的首要方法就是让杀人犯抵命。杀人犯已经以自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动而取消了他自己的生命权利,这也是“天赋人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按照社会学的社会交换理论,只有一命抵一命,这两个生命权利才是天赋平等的,这个交换过程才算天公地道的。否则,就是天理不公,被害人在九泉之下也难以瞑目。这就是中国人关于“杀人偿命”的心理定势、日常叙述和天理逻辑。

  法律不是万能的,以法治国必须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不外乎民俗、民德。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从民俗、民德中产生出来的,一个脱离了民俗、民德的法律必然会失去其社会合法性基础,变成一纸空文,同时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废除死刑的法律动议之所以不可取,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它违背了中国的民俗、民德,把刑事立法这样严肃的大事当成少数法律精英可以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游戏!与此同时,来自法学界的另一则消息让人兴奋,继今年两会41名代表提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动议之后,最近法学界人士在一次聚会上再次提出死刑核准权问题,最高法院领导表示支持。对这个动议,笔者举双手赞成,这是避免错杀、滥杀,尊重生命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降低中国死刑率过高的组织措施。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

  相关链接

  从1764年开始,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明确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

  马克思也反对死刑,他说:“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20世纪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中国的香港、澳门地区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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